什么是可轉債(轉債可以買入嗎)
可轉債基礎概念
可轉債定義見《什么是債券:一文補全債券基礎知識!》
一般可以將可轉債看作“債券+股票期權”,投資者購買可轉債就等于買了一個普通債券和一個看漲期權。
可轉債屬性功能
因為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屬性,因此,可轉債有保底功能。作為普通債券,每年會獲得利息,到期還本付息,只是可轉債利息比較低。發行可轉債的公司需要滿足一定要求,還可以通過下修轉股價來避免回售和促使可轉債轉股。
我國可轉債市場發展階段
1990-2000年:探索期
1992年深寶安在國內首次發行5億可轉債
1997年3月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同年底南化股份等非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之后上海機場等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
2001-2004年:發展期
2001年4月《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實施辦法》《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出臺,可轉債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融資手段正式進入快速發展期
2005-2009年:短暫停滯到正式規范
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導致股票一級市場全面停滯,可轉債市場也經歷了一級市場真空期
2006年5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正式施行,一級發行重新開啟,《管理辦法》對可轉債也進行了規范
2010-2014年:成熟發展期
2010年可轉債市場進入大盤轉債時代,2011年3月市場規模突破1000億元
2015-2016年:稀缺期
2014年底到2015年6月,轉債紛紛觸發贖回而轉股,導致可轉債市場規模快速下降,2015年下半年由于股市異常波動,可轉債與新股一樣暫停發行,到2016年恢復發行
2017年之后走向繁榮
2017年2月再融資新規出臺,上市公司紛紛公布可轉債預案,9月信用申購開啟,轉債進入快速擴容階段
可轉債投資者結構
主要包括一般法人、基金、保險、券商資管、券商自營、QFII、年金、信托等等
什么是純債條款?
純債條款主要是作為債券屬性存在的一些基本條款,一般包括發行期限、票面利率、評級、擔保
可轉債的發行期與票面利率
可轉債的發行期基本都是6年,期限越長對發行人越有利,因為轉股的時間更充足
可轉債票面利率采用遞增結構,一般首年票息較低,到期后會有贖回價格,通常高于面值與當年應計利息之和,在實際存續期中,大多可轉債都能轉換成股票,所以后幾年相對較高的票息很少真正支付
初始轉股價
初始轉股價是可轉債在最初發行時在募集說明書中設定的轉股價,投資者在轉股時以面值轉股,每張面值100元的轉債可以轉為“100/當期轉股價”份正股。通過可轉債轉股得到的股票是公司新發行的股票,對公司股本有稀釋效應。
初始轉股價的確定一般是“不低于募集說明書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孰高值。”對于發行人來說,一般都希望轉股價越低越好
轉股價并非一成不變的,在正式發行之后,當上市公司發生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資本、增發新股或配股、派送現金股利等情況使公司股份發生變化時,將按照一定的規則和公式,進行轉股價格的調整。
下修條款
下修條款,是指在既定的條件下,發行人擁有向下修正轉股價的權利。
常見下修的條件是“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0%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一般交易日的要求主要有15/30、20/30、10/20三種,幅度有80%、85%、90%三種。
公司董事會提出下修轉股價方案后,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下修轉股價降低了轉股的門檻,可轉債的價值也得到提升,因此往往在發行人提出下修轉股價之后,可轉債的價格也會上漲。
發行人提出下修后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一方面,下修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且持有可轉債的股東需要回避,是否通過存在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即使下修通過,下修的幅度也存在不確定性。
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這個促使持有人轉股的約束性條款,分為到期贖回和有條款贖回兩種。
到期贖回是指可轉債到期后 5 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照債券面值上浮一定的比例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一個可轉債,一般是面值的106%或者108%(含最后一期的利息)。
有條件贖回,一般是指在轉股期內,當出現以下任意一種情形時,
1、連續 30 個交易里,有 15 個交易日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的130%,
2、本次發行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 萬的時候
公司有權決定按照以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觸發贖回條款之后,公司會發布公告,告知贖回的價格,贖回登記時間、贖回款發放的時間等內容,一般會有 2- 3 周的時間,供持有人賣出或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