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ibnr)
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型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型
責任準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我國保險責任準備金因險種的性質不同而不同,通常分為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兩類。

二、保險責任準備金的定義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后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于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三、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意義
保險責任準備金實質上是一種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或有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第二,或有負債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第三,或有負債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第四,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金額難以預計。從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單(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很大一部分通過責任準備金形式提存出來,而責任準備金可以說就是一種或有負債。其原因如下:
1.它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所謂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承擔未了責任而提存的準備金。保險承擔將來未了責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險金,簽訂了保險合同,即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公司負有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到有關規定年齡的情況下,向保險受益人提供賠款或給付的責任。簽訂保險合同是一種客觀事實。提存責任準備金是因公司過去的經濟行為即簽訂保險合同要求承擔保險責任所引起的,是現存的一種狀況。
2.它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責任準備金的不確定性。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與保險事件造成損失程度有關,由于在保險期間內,無法預知事故發生及可能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責任準備金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對于人壽保險業務,傳統險種由于帶有儲蓄性質,它所引起責任準備金在金額上則具有較大的確定性。而壽險公司目前正面臨著產品轉型,即由原來的儲蓄型險種向保障型險種過渡,保障型險種不具備返還性特點,它所提取的責任準備金不是為支付滿期給付的準備,而是為支付死亡或意外傷害責任的給付。死亡或意外傷害給付與否完全取決于死亡或意外傷害發生的或然率,因而,這類險種的責任準備金同樣具有不確定性。
3.它具有未來性。責任準備金的提存雖然是一種現時存在,但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具體進行保險金補償或給付的經濟行為,即賠付與否以及賠付金額的大小必須在以后的業務賠償發生或保險期限到期后才能真正得到證實,因此,保險公司在原定合同成本承擔責任的時候,對責任準備金的確定只有預測性,需要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
4.它具有估計性。由于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和存在一些難以預知因素,所有的估計都是基于一定的人為假設作出的。如財產保險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各年度內的分攤是假設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均勻分布,與時間成正比;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數字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理賠經驗或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計,依照個案法或由統計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壽保險的責任準備金則需專門的精算師進行精算。由于估計方法的局限性與保險監管當局謹慎性要求的影響,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估計值與實際值常有較大偏差。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型有哪些的相關內容。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大家了解到了,保險責任準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同時也分為壽險和非壽險的責任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