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貸款公司(貸款開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成立步驟:
首先,有試點意向的區(縣)政府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闡明試點工作方案并承諾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
其次,區(縣)政府,對本區(縣)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
最后,經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區(縣)政府完成預審后上報市金融辦復審。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準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銀監局和人行分行報送相關資料。
申請成立條件:
1. 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 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
3. 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4.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5. 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 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7. 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9.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經營原則:
1.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2.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6.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發起人和股東承諾制度。發起人向批準機關出具承諾書。公司股東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7.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8. 小額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應真實記錄、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權力機構審議。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9.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10. 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核準機關應在當地確定一家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銀行,并委托該行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現金流和貸款資金流向,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報告。
11.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12.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政府金融辦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13.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銀監會指出了三條路小貸公司資金來源途徑: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轉制村鎮銀行準入條件
第三條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須符合《指導意見》的審慎經營要求。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除滿足《城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規定外,還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召開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改制工作作出決議。債權債務處置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健全、經營狀況良好、信譽較高,且堅持支農服務方向。
1. 各治理主體職責明確,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標科學,考核激勵機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 具有完備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覆蓋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且執行到位。
3. 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 按《指導意見》新設后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清產核資后,無虧損掛賬,且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資產風險分類準確,且不良貸款率低于2%;已足額計提呆賬準備,其中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130%以上;凈資產大于實收資本。
5. 資產應以貸款為主,近四個季度末貸款余額占總資產余額的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75%,且貸款全部投放所在縣域。
6. 近四個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 單一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單一集團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8. 抵債資產余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
(三)已確定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
(四)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推薦其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同時對其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
(五)未設村鎮銀行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優先改制。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