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汽車案例(典當汽車案例)
近年來,涉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相關案件頻頻發生,很多打著金融創新旗號的平臺和產品,穿上讓社會公眾似懂非懂的華麗外衣,帶來不少風險隱患。
案 例 詳 情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當行擔任經理期間, 為了發展業務, 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219萬元。他還利用擔任經理職務的便利, 以典當行的名義, 分別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 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73萬元, 收款后不入賬, 又以該典當行的名義分別以25‰、23.5‰、18‰的月利率, 放貸給蔣某某、王某某、陳某某等人, 蔡某某從中將利息差額占為己有。
案 件 處 理

1996年12月, 蔡某某被司法機關逮捕,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某典當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蔡某某犯貪污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 典當行是不具備向社會吸收存款資格的法人單位, 某典當行未經批準, 擅自非法向社會吸收存款219 萬元, 蔡某某在擔任該典當行經理期間, 非法向社會吸收存款共計292萬元, 擾亂金融秩序,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相關規定, 判處泉州市某典當行罰金3 萬元; 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罰金2萬元。

案 件 警 示
典當行又稱“當鋪”, 在我國已有超過1500年的歷史, 是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機構。典當行以物換錢的融資服務功能為中小企業、個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資服務。如果你有需要, 可以將自己的物品如黃金首飾甚至汽車等質押給典當行獲取資金, 在約定到期日再將其贖回, 以解決臨時資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薦你到典當行存款, 獲取比銀行高的利息,那你千萬不要參與, 因為典當行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