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代位追償(車險代位追償會影響明年保費嗎)
——對成都首例代客泊車案引發思考的再思考
[案情]
2008年6月24日晚,邱某駕車前往某魚翅館就餐,魚翅館泊車員周某在為邱某取車時撞傷了路人劉某,車輛也受損。事發后,劉某住院至當年底,后經鑒定為二級傷殘,智力重度缺損,需專人護理。另外,車主邱某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后,劉某及其父母、妻子和兒子將周某、魚翅館、邱某和某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194萬余元賠償金。在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對魚翅館及周某享有代位追償權,而被告主張,邱某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第三者責任險中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償權。
【分歧】
有的律師認為,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有權向造成事故的魚翅館和周某追償。
筆者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償權。
【評析】
1、代位追償權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是保險人可行使代位追償權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保險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獲得在其賠償金額的限度內,代被保險人之位向有責任的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車主邱某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賠償條件是被保險人有責任并且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也就是被保險人的責任最終由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不能再向責任者(被保險人)追償。即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不享有代位追償權。
2、周某撞傷人等同于邱某撞傷人
魚翅館泊車員周某為邱某取車,是魚翅館服務項目之一,符合商業服務的慣例和發展趨勢。周某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周某開車撞傷劉某屬于一般交通事故,符合保險公司責任保險賠償條件。對保險公司而言,在周某符合邱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條件下,周某駕車撞傷劉某與邱某自己駕車撞傷劉某性質是一樣的。并不能因周某是邱某來就餐的魚翅館的泊車員而豁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即不能因邱某與魚翅館存在就餐服務合同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這符合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有效約定。
保險公司在無證據證明其享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就必須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保險公司收取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后應付的對價,是其應該履行的合同責任,而不是代他人承擔責任,因而沒有追償權。
3、魚翅館對邱某責任保險賠付之外的損失有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與就餐服務合同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合同,不能相互混同。周某的責任等同于被保險人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賠償金;邱某的其他損失應由魚翅館按照就餐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魚翅館不是《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者,本案不適用該款的規定。不能把保險公司的保險賠付責任與魚翅館的違約賠償責任混為一談。魚翅館委派有駕照的周某做泊車員,就是要把第三者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所以當周某駕車撞傷劉某后,周某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不是由魚翅館承擔。而魚翅館所應承擔的只是對邱某造成的責任保險賠付之外的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所以保險公司是本案責任保險賠付的最終承擔者,因此保險公司對魚翅館沒有追償權。
【判決】
本案因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使得這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未能通過判決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