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什么)
民事訴訟領域“禁止反言”規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對自己做出的各種言詞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
禁止反言原則(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般契約理論,其基本內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

英國丹寧大法官關于禁止反言的案例
1947年,英國大法官丹寧在High trees—案(高樹案)中闡述了“允諾禁止反言”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且將“允諾禁止反言”原則首次適用于對未來的承諾。該案的案情是:原告于1934年將倫敦的一套公寓樓租給被告,租期為99年,從1937年起算,租金為每年2500英鎊。被告租房后將房屋轉租。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很多人離開倫敦,房客減少,被告無力支付房租,原被告雙方于1940年11月協商同意將租金減半,但未說明租金減半的期限。1945年,二戰結束,客源大增,原告希望恢復原先確定的房租價格。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從1945年下半年開始按1937年確定的租金水平交納租金。理由是,被告并沒有為降低房租的協議提供對價。丹寧大法官指出,降租協議是基于戰時特殊情況而達成的,顯然不能適用于整個99年租期。1945年上半年,戰爭結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降租協議據以存在的事實依據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權從1945年下半年開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勝訴。至此,丹寧大法官意猶未盡,進一步發揮道: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年上半年的房租,則此項要求應予駁回。因為被告依賴該協議已向房客減收了房租,允許原告推翻自己的諾言勢必造成極大的不公平。丹寧大法官在判決書中的這段闡述,包含了“允諾禁止反言”制度的基本要求:允諾、信賴、損害、正義,并且將“允諾禁止反言”原則首次適用于對未來的承諾,在英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賦予了沒有對價的允諾以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