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禁止反言的概念是什么)
引言
民事訴訟貫徹“禁止反言原則”,有利于保障各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公平行使。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關于“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仍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在分析目前司法中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情況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包括明確禁止反言原則的內容、增加違反禁止反言原則的懲罰措施,以期對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幫助。
一
“禁止反言原則”的概念明晰
(一)基本概念
“禁止反言原則”源自衡平法的公平正義理念。其含義是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或者仲裁中的言行已使對方當事人產生了某種合理期待,當對方按照此合理期待行為時,該當事人卻作出與此前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的行為,可以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對其言行的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我國于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的確立大大提升了禁止反言在民事訴訟中的基礎性地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在一個文明理性的現代社會,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負責,對承諾理應信守,不能出爾反爾,延伸到民事訴訟領域即為“禁止反言”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對自己做出的各種言詞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禁止反言原則作為誠實信用原則規范當事人行為的具體形式,主要用于排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矛盾行為。
(二)適用條件
具體而言,禁止反言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有矛盾的行為。這是適用禁止反言原則的前提。兩個矛盾行為可以發生在同一個訴訟的不同階段,如最高法在中鋼鋼鐵與民生銀行合同糾紛中提到,“二審中所作陳述及所提交說明與一審提交證據不符,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對其二審所作陳述及所提交說明不予認定”。也可以發生在前后兩個訴訟中,如最高法在蒙城縣城關電線電纜廠的案件中所述,“一方當事人在另案中提供的證據,在本案中被法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在另案中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在本案中已喪失對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資格”。
2.對方當事人對該行為產生了信賴,并實施了相應的行為。之所以這么要求,是因為只有反言行為已經對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才有保護的必要。
3.如果允許矛盾行為的存在,將會給基于信賴而行為的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也就是說,對于基于信賴而行事的當事人而言,如果允許反言行為,則他的利益將會遭受不合理的損失。
4.禁止反言原則適用的例外。一種是在調解中;二是當事人在調解失敗后的訴訟程序中對其在調解中作出的自認予以反悔,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2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7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二
我國法律中“禁止反言”的適用情況
(一)法律中關于“禁止反言”的規定
雖然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禁止反言原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多次被提到以及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9號],第七條提到“要注意沿線不同國家當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異,適用公正、自由、平等、誠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嚴守、禁止反言等國際公認的法律價值理念和法律原則,通俗、簡潔、全面、嚴謹地論證說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這是最高司法機關在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及禁止反言原則。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9條,“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9條中也提到關于禁止反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認可的證據反悔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二)司法實踐中法院的適用情況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民事訴訟法》修訂前已有多起法院依據禁反言原則排除當事人不一致的事實主張的案例,其中2009年13件,2010年56件,2011年68件,2012年飆升至220件。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判決書中直接援引禁止反言原則,是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光彩事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通集團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該案判決書載明,“保證人提出的董事會決議無效,公司為其股東擔保無效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違反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原則,本院不予支持”。其他還有一些代表案件,如最高法(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案件中,法院判決載明,“光彩集團在本案訴訟中提出的董事會決議無效,公司為其股東擔保無效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違反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則,本院不予支持”。
在一些最高法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決中雖然沒有直接適用禁止反言原則,但是在承辦法官事后撰寫的案例評析中,也實際上適用了禁止反言,如在“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科技支行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文明確提出,“義務人不能以自己的行為違法為由,推翻先前自愿達成的協議用以拒絕應當承擔的債務責任。司法裁判在面對合同效力認定與禁止反言暨誠信原則相悖時,應合理處置合同效力,以維護誠信原則、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禁止反言原則也有很多,有一些案件在全國范圍內都有一定的影響。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賴成根訴四川嘉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居間報酬案”,判決書中載明,“本案審理的系賴成根與嘉祥公司因居間合同報酬引起的糾紛,投資合作協議書系另一法律關系,在投資合作協議書的效力未經確認之前,即使該協議系嘉祥公司所述的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無效合同,按照“禁止反言”的一般法律原理,在沒有適當約因的情況下,嘉祥公司不能通過主張自身的行為不合法,進而居間合同無效而取得豁免應付居間費用的不當利益”。
三
目前司法實踐中“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難點
(一)“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難點
目前,雖然司法實踐中“禁止反言原則”適用已經比較普遍,但是在適用過程中仍然有很多難點沒有統一,造成法律適用困境。
1.禁止反言原則的內容不明確
禁止反言原則作為一項訴訟原則,雖然已經在實踐中普遍引用,但在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其內涵和外延目前依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院對禁反言的適用說理也不盡相同,多以反言一方當事人未能滿足先行行為(包括自認)的撤回要件、未作出合理解釋、無相應證據證明、以及無相應證據證明且未作出合理解釋等同考量標準,而對其未能突破禁反言原則的適用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性說理,一定程度上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且該裁判標準在法律上是否具備合理性和統一性,也有待進一步證實。
2.缺乏對違反禁止反言的懲罰措施
司法實踐中法官對于違反禁反言的陳述除不予采信之外,對當事人并沒有任何其他懲罰措施。這是由于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實踐中,沒有對違反禁反言原則的行為有相關具體懲罰規定導致的。立法對違反禁反言原則的當事人沒有任何處罰,實施禁反言行為卻可以拖延訴訟、混淆案件真相,這種立法空白無疑會變相鼓勵部分當事人違反禁反言,不利于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二)一些可行的解決思路
1. 明確禁止反言原則的內容
對于同一事實,當事人有兩種相互矛盾的陳述,基于客觀事實的唯一性,這兩種陳述最多只可能一種是真實的,不可能兩種是真實的。禁反言原則需要解決的是從法律上支持哪種陳述。
參照自認原則,我們可以認為能夠獲得法律支持的應當是與己不利的事實。這是因為基于求勝的訴訟心理特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陳述事實時一般傾向于作出于己有利的陳述。而于己不利的陳述由于不存在求勝的動機,虛假陳述的可能性較低,可信度偏高。同時,基于處分原則,一方當事人可以處分于己不利的事實,從法律上支持于己不利的事實符合該原則的規定。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將禁反言原則的內容表述為:當事人不得在訴訟過程中否認已經承認的于己不利的事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事實的除外。
2.增加違反禁止反言原則的懲罰措施
沒有懲罰措施的原則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威懾力,形同虛設。因此,我國立法必須使違反禁止反言的行為得到制裁,彌補另一方損失,從而達到鼓勵誠信訴訟的目的。這種制裁可以包括訓誡、罰款、拘留, 還可以提高違反禁止反言原則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的比例,要求違反禁止反言行為人賠償對方損失等。
四
結語
民事訴訟貫徹“禁止反言”原則,有利于保障各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公平行使。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前后矛盾的陳述時,如不能合理解釋,亦不能提供其他輔助證據,則法院通常會采信當事人第一次陳述的內容。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還有一定的困難,我們可以通過明確禁止反言原則的內容、增加違反禁止反言原則的懲罰措施來解決問題。
參考
文獻
【1】陳融:《“允諾禁反言”原則研究》,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10期。
【2】紀格非:《民事訴訟禁反言原則的中國語境與困境》,載《法學論壇》2014年第5期。
【3】左紅:《禁止反言暨誠信原則與合同效力處置之考量》,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著:《審判監督指導》2014年第2輯。
【4】 俞飛:《民事訴訟禁反言規則適用中的實務問題》,載《東南司法評論》2018年第11期。
案例
【1】中鋼鋼鐵有限公司訴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955號。
【2】蒙城縣城關電線電纜廠等訴安徽蒙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347號。
【3】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光彩事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通集團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06)民二終字第49號。
【4】賴成根訴四川嘉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居間報酬案,案號為(2006)成民終字第2468號。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2修正)》第107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2修正)》第229條,“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


文案: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