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行k令(農業銀行金e順農行k令)
單某在2018年3月24日在某國有大行東豐縣支行(以下簡稱東豐縣支行)存入一百萬元人民幣的大額存單,定期一年,到期日是2019年3月24日,年利率2.1%。存單到期后,單某到東豐縣支行辦理取款業務,但被銀行告知存單里的錢已經沒有了,銀行便拒絕給單某兌付到期存單。單某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存款100萬元及其利息。
案例詳情
銀行到底要不要賠這100萬及其利息呢?關鍵要查清楚存單里的100萬元到底是如何不翼而飛的。

經查詢,2018年3月24日單某在東豐縣支行用其本人銀行卡開立了大額存款存單100萬元,但在2018年3月26日21點33分,有人通過網上銀行憑借網上銀行密碼及銀行卡密碼將大額存單銷戶并轉至何某卡中。
這個何某何許人也?
原來,何某乃單某的男朋友,2018年3月19日,單某與何某一起來到東豐縣支行,辦理了網上銀行以及用于網上交易的K寶和K令介質。3月24日,單某還與何某一起來到東豐縣支行開立了100萬元的大額存單。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單某的大額存單里的100萬元轉到了男友何某的農行卡中,是不是兩人合謀想騙取銀行賠償?
經查,單某對存單上的100萬元怎么就到了何某銀行卡的事情一無所知。那么,這個事情唯一的解釋就是何某一人所為。
讓人不解的是,何某是如何成功將單某銀行卡的100萬元大額存單轉走的?
根據單某講述,基于兩者之間的親密關系,單某曾將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告訴過何某。
于是,2018年3月26日,何某偷偷使用單某的K寶及密碼登錄銀行官方網站,擅自將單某100萬元大額存款更為活期存款后,轉入自己的銀行卡內用于投資。
至此,情況水落石出:何某利用與單某的親密關系,憑借K寶和密碼盜取了單某的100萬元。

案發后何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判決何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判決繼續追繳何某的違法所得,依法返還單某。
但因為何某投資失敗,單某認為100萬追回無望,便以“銀行拒絕兌付到期存單”為由起訴東豐縣支行,要求銀行給付100萬元及其利息。
被告辯稱
東豐縣支行辯稱,銀行已按約定履行儲蓄存款合同,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無過失。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卡銀行根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睎|豐支行認為,2018年3月26日21點33分通過網上銀行將大額存單銷戶并轉至何某卡中的轉賬行為是憑借網上銀行密碼及銀行卡密碼的人通過電腦端進行操作,該筆大額存單銷戶并轉賬至何某卡中后,銀行與原告單某的儲蓄存款合同已終止,銀行已履行了儲蓄合同中的相應責任義務,故該銀行卡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須由原告自行承擔。且依據網上銀行、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存取款、轉賬結算業務形成的電子信息記錄是法定的有效憑證,銀行對持有網上銀行并知曉該網上銀行密碼和銀行卡密碼的客戶視同本人操作。

東豐縣支行認為,銀行已經按約履行銀行卡支付結算義務,不存在違約;原告單某自愿將網上銀行及密碼交給何某持有及使用,是處分自身權利,其行為后果及責任理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與銀行無關;在案涉銀行卡賬戶資金已經依密碼支取的情況下,單某無權要求銀行重復支付,也無權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根據單某和銀行的訴辯意見,認為問題的焦點是:東豐縣支行對單某的儲蓄存款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單某在此次事件中有無明顯過錯?
法院認為,單某的銀行存款被盜,是何某利用與單某的特殊關系,通過使用單某的K寶及密碼登錄銀行官方網站,將單某的100萬元大額存款非法獲取。單某作為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人,需對交易的信息進行核實無誤后方可交易,K寶及密碼是交易成功的鑰匙,應當妥善保管。但單某將自己賬戶的K寶及密碼交由何某管理及泄露。且單某并未舉證證明銀行在交易系統中存在安全漏洞或者有其他違約情形,即不能證明銀行對單某的儲蓄存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單某由于與何某的特殊關系,將密碼等信息泄露,致其銀行賬戶內的存款被盜,其本人在銀行賬戶內的存款被盜一事上存在明顯過錯。單某因何某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判令繼續追繳被告人何某的違法所得,依法返還單某。

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單某的訴訟請求。
消保風險提示
1.消費者要嚴格遵守銀行卡領用協議上約定的相關要求,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及密碼等重要介質和信息,避免因前述重要介質和信息丟失、被盜取或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2.消費者要依法、理性維權,根據法律法規、司法判決等相關依據向真正的責任人索賠,切勿利用社會上一些不正之風心存僥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