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的業務(典當行業務范圍)
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所需建立的安全制度:
1.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2.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3.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4.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5.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所需的設備:
1.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2.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3.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4.設置報警裝置;
5.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6.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2.自然人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或分支機構負責人材料(股東出資能力證明,身份證明、個人基本情況、個人信用報告及個人承諾書)
3.法人股東材料(股東會決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近2年審計報告、出資能力證明,企業信用報告,國資管理部門意見)
4.典當行章程、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
5.典當行近兩年審計報告
6.合規經營承諾書
7.驗資證明,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供營運資金撥付證明
8.股東出資協議;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供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9.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10.設區市監管部門請示文件
11.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典當行名稱的證明材料或營業執照

經營范圍:
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4.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5.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