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典當行(典當鋪規矩)
典當行業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關于典當、典當行及典當業的產生與發展,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典當行為的出現:典當在我國最早見諸文字記載的是《后漢書》,書中描述,東漢末年黃巾起義,甘陵相劉虞奉命攻打幽州,與部將公孫瓚發生矛盾?!坝菟S賞,典當胡夷,瓚數抄奪之”。劉虞原打算把受賞之財質押外族,卻被公孫瓚劫掠。這是歷史上將“典當”二字最早連用的一次,是把典當活動作為一種社會經濟活動加以記載的。它表明,典當在中國至遲興起于東漢,中國是典當行為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歷史。
典當機構的產生:被稱為典當行或當鋪的典當機構在中國產生于南北朝時期?!赌鲜贰ふ绶ǔ鐐鳌分杏涊d,宋江陵令甄法的崇孫甄彬(時屆南宋),“嘗以一束苧就州長沙寺質錢,后贖苧還,于苧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這里提到的寺庫,指的就是寺院經營的專門當鋪。另在《南齊書》中記載:“淵薨,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太祖所賜淵白韶坐褥,壞作裘及纓,又贖淵介幌犀導及淵常所乘黃牛?!笨傊鹚录鏍I典當或專門的典當機構,在中國至遲起源于南朝,距今已有1500年的歷史。
外國典當行的出現,一般認為是在歐洲中世紀前期。如10世紀~11世紀,流亡歐洲各地的許多猶太人便操此營生。據史料記載,西歐各地的猶太人都變成了典當業者,以物品質押為條件放款取息。
典當行業的形成:中國著名歷史學家范文瀾先生曾指出,隨著南朝佛寺典當經營活動的興起和普及,一個專門從事以物質押借貸的行業即典當業逐漸形成。不過,南北朝時期的典當業還處于萌芽階段,屬于寺院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國典當業才真正跳出僅為佛寺獨家經營的狹小圈子,成為整個社會十分走俏和蓬勃發展的古代金融業。在外國,典當行的形成同樣是在中世紀。猶太人大辦典當行,使典當業日益興起,并使歐洲成為世界典當業的發祥地之一。
以上史實告訴我們,中國典當行至遲起源于南朝,最早的經營者是佛寺僧人,但當時并沒有典當行或當鋪的稱謂,一般叫做寺庫。至于外國典當行的建立,根據現有史料的記載,應當晚于中國,但至遲起源于歐洲中世紀前期。這是各國專家和學者最基本的共識和定論。
[編輯本段]典當行的概念
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
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歷史上均曾存在過,故不同民族的語言都用固定的詞匯予以表達。典當行的英文名稱是Pawnshop;法文是mont-de”piete;德文是Leihhaus;意大利文是monte depiete;日文是質屋。
盡管各國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異,但對典當行定義的闡述卻是基本相同的?!睹绹倏迫珪分赋觯旱洚斝惺?#8221;借款給以個人財產作質押者之機構”。并采取歐美國家流行的做法,將典當行界定為典當商,認為”典當商是從事以個人財產質押借貸生意的? “。另如美國《華盛頓州典當法》規定:”典當商指任何一個全部或者部分從事以個人財產質押擔保、或者以押金或出賣個人財產作為擔保、或者以買賣個人財產作為擔保而放貸生意的人。”《印第安那州典當法》則規定;”典當商指任何從事以押金或個人財產質押、或者以出賣個人財產作為還款保證而提供貸款的個人、合伙、組織或者公司。”
英國對典當行的表述大同小異。《1872年典當商法》第6條規定:典當商指”開有一家店鋪,以買賣貨物或者動產、或者以貨物或動產質押發放貸款的人。”這家店鋪即典當行指”典當商的住所和倉庫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場所或進行交易的場所”。加拿大從英制,該國《1996年哥倫比亞省典當商法》第2條,照搬100多年前英國典當法律中關于典當行的定義,概念絲毫不差。
在法國,典當行屬于政府授權的六類信貸機構之一,其官方名稱為”市政信貸銀行”。《1984年法國銀行法》第18條規定:”經批準作為信貸機構的包括銀行、互助或合作銀行、儲蓄節儉機構、市政信貸銀行、財務公司和特殊金融機構。”這表明,法國的典當行是從事部分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典當行在德國和意大利則非屬于政府金融機構,而是民間金融業的一員。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信用業法》規定:典當行是”根據動產出質提供貸款的典當業企業”?!兑獯罄穹ǖ洹分赋觯旱洚斝惺?#8221;被授權經營典當業的機構”。而在澳大利亞,該國《1997年新南威爾士州典當商與舊貨商法》也規定:”典當行是特色突出的典當業載體和二手貨交易者。”
[編輯本段]典當的氏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