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抵押貸款(設備貸款抵押機構)

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采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于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比較
抵押貸款與按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區別,即這兩個法律對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轉移占有為條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買房者)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并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后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余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并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四條 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第五條 抵押率:按抵押物現值最高不超過70%。
第六條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關部門進行登記:
以房屋為抵押物的要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以交通運輸車輛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以機器設備及其它物資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
不屬于上述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
以上抵押物在有關部門登記的同時,原則上要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證明手續,便于合理合法辦理抵押貸款。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則上由抵押人進行妥善保管并及時維護保養,保持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本公司檢查,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拆遷、出租、轉讓或再抵押。
第八條 抵押物的保險:
抵押物作為貸款保證,原則上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保單上應注明貸款公司為第一受益人,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九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后,辦理抵押物撤銷登記手續,抵押貸款合同終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處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惡意逃廢債務的;
2、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死亡或失蹤,其法定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十一條抵押物處理所得款項,先支付相關費用后再償還貸款本息。如所得款項不足,公司有權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抵押品分類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可以設定抵押的財產屬于不動產,對于動產,一般設定質押擔保方式,物權法另有規定。
根據抵押品的范圍,大致可以分為六類:
1、存貨抵押,又稱商品抵押,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2、客賬抵押,是客戶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
3、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匯票、期票、存單、債券等作為抵押,取得短期貸款;
4、設備抵押,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
5、不動產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取得貸款;
6、人壽保險單抵押,是指在保險金請求權上設立抵押權,它以人壽保險合同的退保金為限額,以保險單為抵押,對被保險人發放貸款。
房屋抵押貸款與房屋按揭貸款的區別
1、成本不同:主要是利率方面對于按揭貸款,就是商業貸款,又叫個人住房貸款。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利率都是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以前做買房按揭貸款利率還有折扣,由于當今政策緊,額度少,利率不降反升利率上浮。但是按揭的上浮低于抵押的上浮。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抵押關系中,若債務人即抵押人,則只有兩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而按揭關系中,最少應有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按揭人(銀行)、按揭人(買方)、第三人(原房屋所有人)。
3、先期條件不同:借款人要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抵押貸款用途可用以購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卻只能用以購房。
抵押與無抵押
一、從貸款性質上來講,無抵押貸款屬于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屬于保證(或擔保)貸款;
二、從貸款利率上來講,無抵押貸款的利率會遠遠高于抵押貸款的利率。一般利率會是抵押貸款2-3倍。
三、從貸款年限上講,無抵押貸款的年限比較短,一般不會超過3年。抵押貸款年限可長、可短,可以是一年的,也可以長至20年。還款壓力較小。
四、從貸款金額來講:無抵押貸款金額一般都比較小,它是根據貸款人的工資、流水、負債等來進行評判的。從而決定貸款金額。
抵押貸款主要是根據抵押物的價值來確定貸款金額,如果貸款金額比較大,還要考量貸款人的還款能力。
五、從貸款發放的時間來講,無抵押貸款貸款審批時間較短,一般3-5天就能拿到貸款;抵押貸款從審批—抵押登記—放款,需要2-3周的時間。
抵押與質押
抵押與質押的相同點: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兩者均是銀行常見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質押都屬于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占管形態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