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農村商業銀行抵押車貸款嗎(銀行商業抵押貸款利率)

根據尚慧能源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額(萬元)進度
2022年3月30日
江蘇儀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一審判決
基本情況如下:
申請方:江蘇儀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請方:江蘇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江蘇儀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儀征農商行)與江蘇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簽訂的《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儀征農商行的仲裁申請,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了儀征農商行與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戴文來、酈湘玲、魏聲明、江蘇尚慧鴻業分布式電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慧電力投資公司)、江蘇尚慧生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慧生態新能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6年6月14日,儀征農商行與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為1000萬元,借款余額不得超過借款額度,循環使用該額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貸款的利率以借款憑證為準。每月20日結息。若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到期不償還借款本息,從逾期之日起按照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加收50%。同日,儀征農商行與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約定: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自愿為自己在申請人處2016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1日止的借款以坐落在儀征市月塘鎮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產權證號為:儀房權證月塘鎮字第2015005426號抵押。
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號為:儀房他證月字第2016002615號。2016年6月15日,儀征農商行分別與保證人酈湘玲、魏聲明和戴文來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收到并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愿意為債務人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擔保最高余額為2500萬元。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與債權人發生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實現債權是費用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2019年4月17日,儀征農商行向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發放貸款10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2020年4月11日,年利率8.32%。2020年4月10日,儀征農商行與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酈湘玲、魏聲明和戴文來、尚慧電力投資公司、尚慧生態新能源公司簽訂《借款展期協議》一份,約定:鑒于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與貸款人簽訂的《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借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對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展期,擔保人同意為其繼續提供擔保,借款1000萬元到期日原為2020年4月11日,展期后到期日為2021年4月2日。
仲裁的請求及依據:因上述借款已逾期,儀征農商行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揚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尚慧新能源科技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796933.33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5月21日,之后產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給付);2、戴文來、酈湘玲、魏聲明、尚慧電力投資公司、尚慧生態新能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儀征農商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抵押物拍賣價款;4、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揚州仲裁委員會法院判決:
1、江蘇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江蘇儀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0元為基數,從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4月2日按年利率8.32%計算利息;從2021年4月3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8.32%的1.5倍計算,扣除已付的250000元利息)。2、江蘇尚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時履行本裁決書第一項確定的還款義務,江蘇儀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儀房他證月字第2016002615號他項權證項下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圍內優先受償。3、戴文來、酈湘玲、魏聲明、尚慧電力投資公司、尚慧生態新能源公司對江蘇尚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被告的影響有:
(一)本次仲裁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本次仲裁和裁定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二)本次仲裁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本次仲裁和裁定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執行情況如下:
20220330: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儀征市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2022)蘇1081執54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如下:1、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江蘇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文來、酈湘玲、魏聲明、江蘇尚慧鴻業分布式電投資有限公司、江蘇尚慧生態新能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1743189.00元;2、不足之數,依法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相應價值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