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和保單貸款能同時嗎(抵押車可以保險嗎)

開欄語
近年來,汽車行業在銷售、售后等環節投訴不斷,諸如 “隱瞞問題銷售”“加價提車”等現象引起廣大消費者強烈不滿。即日起,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推出“汽車領域維權”系列報道,幫助消費者提高自身權益保護意識,促進汽車產業良性發展。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目前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上,抵押車因為價格便宜的緣故,吸引諸多消費者青睞,但隨之而來的糾紛也沒間斷過。對此,消費者們產生疑問,抵押車到底能不能買?購買抵押車又有什么風險呢?
案例
購買抵押車后被法院查封,買方狀告出售人進行維權
海南的劉杰一直想購買一輛小汽車,2019年9月份,他在朋友的介紹下看中一款雷克薩斯牌小汽車,之后劉杰在海南某汽車銷售公司與賣車人張軍達成車輛轉讓口頭協議。這款車價格相對便宜,車價款10萬元,但有瑕疵,是輛抵押車。賣車時張軍也比較誠實,將車輛的實際情況告知了劉杰。
不過,劉杰依然向張軍支付了10萬元,購買了這輛小汽車,到手后劉杰還花費1萬多元對車輛進行了維修。
因為是抵押車,車輛一直未能過戶,劉杰使用車輛不到一年就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車輛登記所有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劉杰車沒了錢也沒了,肯定要找車行和張軍討要說法,但這事根本協商不下,劉杰只好將張軍及車行起訴至法院,索賠購車款及車輛維修費。
一審法院認為,張軍在轉讓車輛時,雖然告知了抵押權利瑕疵,但未將車輛存在司法查封的權利瑕疵告知受讓人劉杰。對此,法院判決張軍向劉杰返還10萬元。
不過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杰明知車輛為案外人享有抵押權的車輛仍然購買,其本身也存在過錯。對此,二審法院進行了改判,判決張軍向劉杰返還8萬元。
無獨有偶,海南的馬健同樣遇到了此類事情,他在明知對方所售車輛是抵押車的情況下,依然購買了一輛價值53000元的小汽車,與上一案例不同的是,馬健留了個心眼,先行支付45000元,8000元尾款等到車輛過戶后再結清。
然而,半年后,買車人王明明確告知馬健因車主不配合,車輛已無法過戶。因為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馬健將王明訴至法院。
該案經過法院二審,依法判決王明退還馬健30000元。
說法:
抵押車到底能不能買?購買抵押車有什么風險?
如今,抵押車受到很多消費者的青睞,主要是因為抵押車的價位較低,車況還不錯,就會吸引很多人購買。只是抵押車在購買后無法過戶,很多人就會存有顧慮,擔心抵押車有風險,事實也確實如此,近年來,抵押車買賣合同糾紛時有發生,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那么,抵押車到底能不能買呢?
對此,海南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麗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故抵押車輛可以轉讓,除非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另有約定。
王麗稱,所謂抵押車就是設定了抵押擔保的車輛。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期還款,抵押權沒有解除,債權人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車輛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王麗稱,車輛屬于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轉移,但盡管車輛已經轉讓,車輛的擔保責任并未免除。故購買抵押車存在較大風險。對此,王麗向大家列舉購買抵押車的四大風險。
1、無法辦理過戶。在車輛抵押期間,如抵押債務還未償還完畢,購買的車輛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則該車輛無法辦理過戶;
2、因無法辦理過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能存在一車多賣的情形。如購車人李某已經支付全部購車款,但尚未實際取得車輛,也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出售人再次將該車輛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不知情的趙某,并且將車輛實際交付給趙某,則購車人趙某為善意第三人,購車人李某可能無法取得該車輛;
3、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該輛車可能會被抵押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如車輛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下,購車人可能構成善意取得。但構成善意取得需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或不動產時是善意;第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第三,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果購買車輛的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則可能不構成善意取得,購車人依然無法取得車輛所有權。
如何降低買賣抵押車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四百零九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對此,王麗表示,如購車人確需購買抵押車輛,可與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協商,將購車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也可以各方協商由債務人為債權人提供新的擔保,債權人直接放棄該車輛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等,但需注意,不管達成何種約定均需要三方簽署協議。
“在購車人購買抵押車后發生糾紛,致使車輛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者被原車主、債權人將車輛開走,購車人無法繼續占有使用車輛時,購車人可以其買賣車輛占有使用的目的已然不能實現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王麗需提醒廣大購車人,因購車人在購車時已經知曉是抵押車,故購車人自己對合同的解除本身存在過錯,過錯一方不能因其過錯行為獲益,否則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則,故一般不能全額退還購車款。
律師建議購車人盡量避免或不要購買抵押車
王麗表示,如購買“抵押車”,發生被盜或者被債權人開走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同時需要保留好購車的合同、轉賬憑證、購買車輛保險的發票及保單、車輛年審記錄等全部有關資料,做好訴訟準備。
在此,王麗建議車輛購買人在購買車輛前對車輛的抵押狀況進行詳盡核實,并在簽訂合同后及時辦理過戶,以避免相關風險;因抵押車上可能存在多筆債務,具體債務金額購車人難以核實,存在極大的購車風險,建議購車人盡量避免或不要購買抵押車;如已經知曉是抵押車,購車人確需購買抵押車的,應盡可能將購車情況通知抵押權人,并留存書面證據;此外,在購買抵押車后應實時關注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情況,在債務人清償完全部債務后應立即辦理解押和過戶手續。(除律師人名外,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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