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房產抵押貸款公司(無錫房產抵押貸款聯系電話)
資不抵債時債務人與部分債權人惡意串通抵押財產逃避債務的,抵押合同無效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判斷抵押人(即債務人)與抵押權人(債務人的多個債權人之一)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情形,要考慮到該債權人是否知悉債務人已陷入支付危機且該債權人知悉債務人陷入支付危機后串通設定抵押為債務人逃廢其他債務、進而導致其他債權人無法以相應財產實現債權等因素加以認定。
案情簡介
一、東氣半導體公司與東氣財務公司系同一集團公司控制下的關聯企業,系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電氣集團)控股的子公司。東氣財務公司系東方電氣集團的全資子公司。
二、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農行綿竹支行共向東氣半導體公司發放貸款80000萬元。東氣半導體公司此前承諾不將公司財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期間,農行綿竹支行認為東氣半導體公司的經營狀況開始惡化,遂于2011年至2012年多次發函要求其償還逾期貸款或增加擔保。2012年7月3日,東氣半導體公司告知農行綿竹支行發出停止支付一切貸款本息。
三、2011年11月25日,經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后,東氣半導體公司與東氣財務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將東氣半導體公司55.4%的資產抵押給東氣財務公司,并辦理抵押登記。東氣半導體公司與東氣財務公司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前后,共計簽訂了40份《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其中包括《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前未設定抵押擔保的共計116000萬元的貸款。截止一審,東氣半導體公司尚欠東氣財務公司貸款余額為93360.2萬元。
四、受光伏產品市場需求下降、價格持續大幅下跌等因素影響,東氣半導體公司2009、2010、2011年年度《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連續三年虧損,且虧損不斷擴大,截止2011年度,累計虧損達83157.39578萬元。
五、2012年10月28日,農行綿竹支行向四川高院起訴,以東氣半導體公司惡意抵押為由,請求撤銷最高額抵押合同。四川高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農行綿竹支行的訴請。
六、農行綿竹支行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審改判確認《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東方財務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中東氣半導體公司、東方財務公司敗訴的原因在于在其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且喪失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將公司資產以惡意串通的方式抵押給部分債權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本案中值得關注的一點在于,農行綿竹支行的訴請是請求法院,以債務人惡意串通事后抵押為由,撤銷《最高額抵押合同》,但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卻沒有直接判決是否支持農行綿竹支行的這一訴請,而是直接依據合同法中的規則,直接認定《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其理由在于,最高法院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對于其效力的審查和確認,屬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依職權審查范疇,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和上訴范圍的限制”。最高法院結合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抵押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認為,東氣半導體公司在與東方財務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故直接認定該合同無效。雖然確認抵押合同無效與撤銷抵押合同存在一定差異,但其在最終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即抵押合同視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無效。東氣半導體公司因此敗訴。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其他債權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事后抵押的行為的,應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五十二條等法律規定判斷抵押行為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如果債務人的抵押行為存在無效的情形,法院即可直接認定抵押行為無效,而不必撤銷該抵押行為。
2.認定事后惡意抵押是否無效應綜合多種因素考慮。但主要的考量點有三:(1)債務人是否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2)受抵押的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形是否知悉;(3)債權人在知曉債務人資不抵債后是否存在通過設定抵押的形式幫助債務人逃避債務的可能。
3.人民法院具有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的職責和權限。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對于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僅局限于當事人是訴請和抗辯,而應主動依職權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確認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如果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法院應當依職權直接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合同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可撤銷、效力待定),而當事人的訴請又與效力瑕疵類型不符的,可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請或直接判決駁回訴請。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農行綿竹支行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案涉最高額抵押行為,而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是東氣半導體公司與東氣財務公司設立案涉最高額抵押的依據。最高額抵押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對于其效力的審查和確認,屬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依職權審查范疇,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和上訴范圍的限制,且農行綿竹支行在上訴主張中亦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因此,解決本案二審爭議的前提是認定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無效,進而才能認定案涉最高額抵押行為是否屬符合《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而應予撤銷的惡意抵押行為。
結合本案事實,判斷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無效問題,核心在于東氣半導體公司與東氣財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惡意串通,是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而相互通謀作出的意思表示。具體到惡意抵押行為上,判斷抵押人(即債務人)與抵押權人(債務人的多個債權人之一)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情形,要考慮到該債權人是否知悉債務人已陷入支付危機且該債權人知悉債務人陷入支付危機后串通設定抵押為債務人逃廢其他債務、進而導致其他債權人無法以相應財產實現債權等因素加以認定。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農行綿竹支行于2008年開始向東氣半導體公司發放信用貸款,東氣財務公司晚于農行綿竹支行于2010年12月開始向東氣半導體公司發放信用貸款。2009年10月14日,東氣半導體公司向農行綿竹支行作出了在還清該行信用貸款前不將財產(光伏項目除外)抵押擔保他行貸款的書面承諾。截至2011年11月25日東氣半導體公司違反上述承諾擅自與東氣財務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東氣半導體公司欠農行綿竹支行信用貸款本金共計8億元,欠東氣財務公司信用貸款本金共計9.6億元,以上貸款均未設立擔保。
同期,東氣半導體公司生產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出現巨額虧損,并于2011年下半年開始停產至今,主要依靠東氣財務公司的貸款支付職工工資、到款貸款本息等費用,企業已實際陷入支付危機。東氣半導體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將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涵蓋的抵押財產全部辦理完抵押登記后不久,即致函農行綿竹支行,表示該司已無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決定向該行停止支付一切貸款本息。東氣半導體公司雖向農行綿竹支行停止償付信用貸款本息,但卻還清了其所欠其他銀行所有貸款(均為擔保貸款)。由此可見,東氣半導體公司違背向農行綿竹支行作出的不得將財產抵押他人的承諾,在暗自與東氣半導體公司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不僅自身已陷入支付危機,而且逃廢農行綿竹支行金融債權的惡意明顯。
東氣財務公司在二審答辯中認可,其與東氣半導體公司作為同一集團控制下的關聯企業,兩者具有關聯關系。東氣財務公司向東氣半導體公司提供貸款融資,雖然利用的是市場化方式和手段,但在東氣半導體公司嚴重虧損的情況下仍提供巨額貸款,更多地是基于關聯關系的特殊考慮,兩者的利益也更趨同一性。因此,相較于農行綿竹支行等東氣半導體公司的外部債權人,東氣財務公司對東氣半導體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公司各項實際情況應當更加了解。在訂立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時,東氣財務公司對東氣半導體公司尚欠農行綿竹支行8億元信用貸款本金且已處于財務困境、陷入支付危機狀態的客觀實際應屬明知。東氣財務公司在設立案涉最高限額為12億元的最高額抵押后,截至2012年9月29日,雖仍向東氣半導體公司提供新增貸款共計143360.2萬元,但其通過將《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系列債權擔保期間設立為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方式,將2011年11月25日《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之前對東氣半導體公司的9.6億元信用貸款余額納入到該《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貸款。且至本案一審時,東氣財務公司對東氣半導體公司貸款余額為93360.2萬元,相比《最高額抵押合同》訂立時96000萬元信用貸款余額反而減少了2639.8萬,且該93360.2萬債務全為抵押貸款。至此,東氣財務公司對東氣半導體公司的所有債務均有了抵押財產保障。東氣半導體公司在東氣財務公司的貸款支持下,還將所欠其他銀行的數億元貸款全部償還完畢。而作為東氣半導體公司外部債權人的農行綿竹支行,其8億債權因無任何財產擔保、東氣半導體公司拒不償還,至今無法收回,即使另案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因案涉抵押的設立而無財產可執行。從上述事實可知,東氣財務公司作為東氣半導體公司的關聯公司,通過事后抵押,將東氣半導體公司有價值的資產全部為自身信用貸款設立抵押以保全資產,與東氣半導體公司具有損害農行綿竹支行債權的共同故意,導致農行綿竹支行的債權無法實現。基于上述事實,可以認定東氣財務公司、東氣半導體公司在訂立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確認東氣財務公司與東氣半導體公司訂立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鑒于本案所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應屬無效,不存在依申請撤銷的問題,一審法院未先行審查案涉合同效力而徑行判決的做法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農行綿竹支行所提請求判令由東氣半導體公司和東氣財務公司承擔其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查詢費等上訴主張,亦因此不應支持。因抵押登記機關依申請登記物權抵押行為時,依法只負形式審查義務,農行綿竹支行可依本判決依法定程序向案涉抵押行為登記機關申請涂銷案涉抵押行為的登記。
案件來源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竹市支行與東方電氣集團峨嵋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70號]
東方電氣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竹市支行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竹市支行、東方電氣集團峨嵋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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