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破產怎么辦(公司破產銀行貸款)

摘 要: 我們要平等保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益和投資失敗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的利益,為了防范個人債務風險,增強金融體系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的有限個人破產制度。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借款人 個人破產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借貸的活躍,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如火如荼。從法律的公平原則出發,我們不僅要保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益,也要從制度層面考慮保護投資失敗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的利益。由于市場經濟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投資方向錯誤、經營不善等諸多原因,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人可能無能力償還到期債務,如果一味強求借款人必須無限期無條件歸還其所借款項,則有違背法律的公平精神,不利于市場經濟的活躍,而且很容易催生暴力收貸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鑒于我國已經建立了法人的破產制度,但由于個人破產不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的要求,個人資產征信系統不夠完善等諸多原因,對于個人破產制度尚無相應的制度設計,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深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助于防范個人債務風險,有助于增強金融體系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設立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認可。當然為了預防小額貸款公司的相對人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進行虛假破產,逃避債務,從而損壞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益,應當考慮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的有限個人破產制度。
對于個人破產制度,讓我們從香港藝人鐘鎮濤的破產事件談起。1988年,香港藝人鐘鎮濤和章小惠結婚,二人婚禮極盡奢華,轟動一時。1996年鐘鎮濤夫婦借款1.5億港元炒買豪宅。不料,此時香港樓市正處在頂峰,兩人不知不覺中站在了樓市的高崗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香港樓市泡沫破滅,鐘鎮濤夫婦所購各項目大幅度貶值,而所余貸款本息滾至2.5億港元。2002年7月鐘鎮濤申請破產,同年10月法院裁定鐘鎮濤破產。按照破產法規定,破產期間鐘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后將其余收入用于還債。鐘鎮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發費用為500至8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住宿4000至8000港幣、每天交通費為20至30港幣等等。①2006年10月17日破產令終于到期解除,無債一身輕的鐘鎮濤向媒體宣布”終于可以娶老婆了!” 個人破產制度在香港已經成為屢見不鮮,它作為針對民事債務免除的一種制度安排已經為廣大香港民眾所接受和認可。
1.香港個人破產制度簡介
(1)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對于大多數債務人來說,申請破產是萬不得已時的下策。如果打算申請破產,債務人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使法院相信其無能力償還債務。需要說明的是,申請破產也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申請個人破產者需要向破產管理署繳納8650港元,支付因管理破產案件導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還要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如果破產申請人聘請律師的話,還需付律師費。除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以將其資產收集和變現從而追回欠款。一旦高等法院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破產人就必須立即將其所有的資產交給受托人(一般為破產管理署)管理。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等,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也不得在破產前后攜帶財產離開香港,否則都屬犯罪。破產管理署(或受托人)會保證破產人獲得收入后,保留足夠應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飲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所得稅等開支,法定的強積金供款等。
破產人的生活還將受到諸多限制:不準有較高價的物品,須變賣豪華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購買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費,如乘坐出租車、出國旅行、到高級餐館吃飯、買名牌衣物、出入娛樂場所;不能申請信用卡;100港元或以上的信貸,事前都必須披露破產身份等等。為監督破產人是否違規,破產管理署的職員還會到其家中視察。雖然受到諸多限制,但與被人一天到晚追債相比,個人破產后的處境要好得多,因為有破產管理署負責處理債務問題。不過破產對個人聲譽可能產生損害,一些對個人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職業更不允許破產的人影響行業的形象。很多專業行業不允許破產人繼續持牌執業,如律師、會計師、地產、證券交易商、保險等。破產人也不能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能擔任太平紳士。
(2)東山再起的破產人
如果破產人在4年期間遵守有關規定,那么一般在破產日后4年,破產令便可自動解除。如果以前曾有過破產經歷,則需5年。如果破產人沒能與破產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關規定,其破產期最多可延長到8年。當破產令解除后,舊債就可以一筆勾銷,個人就可以重新建立信用,開始正常生活。按照法律規定,個人在資不抵債時,除了可以選擇破產外,還可以通過”個人自愿安排”解決債務問題。所謂”個人自愿安排”是指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在利率和還款期限方面向債權人爭取較寬松的安排,然后繼續清償欠款。債務人提出的個人自愿安排方案,必須在債權人會議上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以大多數通過(即占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債款總值75%以上)。采用個人自愿安排的方法解決債務問題,可使債務人避免背負破產的不良名譽;不用凍結資產,可以避免破產后受到的種種限制;對某些債務人來說還可以保住其高薪工作。②
2.建立我國大陸地區的個人破產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的個人破產制度對于我們建立大陸地區的個人破產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是,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套完備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和社會信用制度完善基礎之上。
為了防止個人破產制度成為某些人逃避債務,虛假破產的工具,應當對個人破產制度進行嚴格的限定,必須符合法定情形的條件才可以實行個人破產。具體到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的個人破產制度上,可以考慮如下的制度設計:
(1)嚴格限定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
由于借款人投資方向錯誤、經營不善或者發生巨災等情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2)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申請個人破產的程序
債務人要向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書”和”資產負債情況表”,使法院相信其無能力償還所欠小額貸款公司的債務,法院經審查認為借款人符合個人破產條件的依法宣布其破產, 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對于個人破產的,法院可以限定債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進行高消費,不能購置房產、汽車等高檔物品,甚至對日常的生活標準也可以作出嚴格的限制,并在進行消費信貸時給予更嚴厲的條件。
3、針對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假借破產名義逃避債務實行惡意破產給予法律懲戒
將其虛假破產的行為錄入公民個人征信系統,原則上以后無法從任何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包括各種貸款公司申請貸款。對于構成犯罪的,建議可以將虛假破產罪的主體擴大到個人,即公司、企業、個人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構成虛假破產罪。
注釋:
①韓冰:《香港地區關于個人破產制度的法律規定》,。
作者簡介:(1980-),男,河南濟源人,上海市閘北區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重慶市九龍坡區檢察院檢察長助理(掛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