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
【案情】
2021年4月,董某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4萬,年利率20.16%,期限為1年,借款人確認并同意,出借人有權將合同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保理方或其他第三方。同日,該小額貸款公司向董某全額發放了4萬元借款。2021年7月,該小額貸款公司與某咨詢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基于該《借款合同》的標的債權及其附屬的一切權利、利益均轉讓給該咨詢公司,包括標的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具體以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范圍為準的請求權),并支付4萬元轉讓價,小額貸款公司向董某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同時該咨詢公司與董某簽訂了《債權確認書》,并約定還款周期、金額利率均遵循原借款合同。
另查明,該小額貸款公司系依法核準設立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金融公司,而該咨詢公司不具備金融放款資格,為非金融機構。
【分歧】
本案中,關于案涉利息的計算,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有效,利息應繼續以20.16%計算至債權清償之日止。
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之后,因咨詢公司不具備收取利息的資格,利息不予支持,但可以收取資金占有費用。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債權轉讓之前,利息可按不超過年利率24%計算,轉讓之后,利息應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該小額貸款公司系依法核準設立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后,小額貸款公司將合同全部的權利轉讓給該咨詢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年利率未超過24%是專屬于金融機構的利息計算限額規定,應專屬于金融機構的從權利,而本案中受讓人不具備金融機構資質,加之,倘若因債權轉讓行為,促使非金融機構取得同金融機構同等的法律地位,易造成金融秩序混亂。因此咨詢公司受讓債權后,利息不能以20.16%計算。
最后,該咨詢公司通過債權轉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應屬于民間借貸行為。債權轉讓之后,應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綜上,關于案涉利息應當分段計算:在債權轉讓之前,以年利率20.16%計算,債權轉讓之后,按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即年利率15.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