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的主要業務(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包括)
第一條 為規范小額再貸款業務,加強小額再貸款公司業務指導和管理,防范資金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小額再貸款公司設立及其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名稱為“廣州××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市范圍內設立并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小額再貸款公司的登記管理,市、區(縣級市)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小額再貸款公司的業務監管以及協調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廣東銀監局對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申請設立小額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且適當的經營場所;
(二)資本金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三)單一最大股東為合法經營且連續三年以上盈利的企業法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與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高于50%;其他股東為具備出資實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1%,與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高于20%;
(四)主要負責人無不良記錄且具有5年以上金融業工作經歷;
(五)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經營管理制度。
第六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市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對小額再貸款公司設立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章程、經營管理、風險處置制度和股東、高管人員權利義務等進行指導。
第七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申請后,應當征求市金融管理部門的意見。市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期回復專業意見。
第八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一)對廣州市小額貸款公司放款;
(二)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同業拆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頭寸調劑;
(三)購買及轉讓廣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資產;
(四)處置廣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的不良資產;
(五)收取并管理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準備金”;
(六)開展與廣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的咨詢業務;
(七)向廣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票據貼現業務,向金融機構開展票據轉貼現業務;
(八)其他經許可的業務。
第九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在市金融辦的指導下,承擔以下職能:編制并發布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價格及其他有關金融信息;編寫、出版全市小額貸款業務年報;牽頭擬定并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
第十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含負債)包括:
(一)股本金;
(二)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
(三)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準備金”;
(四)政府委托運用資金;
(五)企業委托運用資金。
第十一條 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機構等借款規模不得超過股本金10倍。
第十二條 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收取的風險準備金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的1%,風險準備金必須全額存放銀行。有關管理及使用規定由小額貸款公司共同制定。
第十三條 委托資金運用由委托人與小額再貸款公司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利率隨行就市,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五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再貸款公司的股本金、銀行借款、政府委托運用資金、企業委托運用資金之和的95%。小額再貸款公司對單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小額貸款公司股本金的1倍。小額再貸款公司按其貸款余額的1%計提風險準備金。
第十六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對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
第十七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應向市、區(縣級市)金融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財務報表。
第十八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管理。
第十九條 小額再貸款公司解散、破產時,市金融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指導。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小額再貸款公司注銷申請后,應當征求市金融管理部門的意見。市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縣級市)政府按期回復專業意見。
第二十條 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試行辦法的,市、區(縣級市)金融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建議撤銷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等方式進行業務指導。情節嚴重的,對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