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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訴訟指引
目錄
第一部分 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程序
一、訴前準備
二、提起訴訟
三、訴訟程序
四、執行程序
第二部分 民間借貸糾紛的核心問題
一、民間借貸中的事實證明
二、民間借貸中的常見法律適用
第一部分 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程序
一、訴前準備
1、起訴狀,其中需涵蓋的內容包括: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聯系方式等;(2)訴訟請求,寫明訴訟請求中的具體金額及其性質,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3)事實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時間、借款的細節和過程、被告還款情況、原告催款情況。

2、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或借條)、銀行轉賬記錄或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支付寶電子回單等,盡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若存在有向被告的催款情況或被告有還款的,也可提供相應證據作為證明。
3、身份證明及委托材料,應提供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若無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的可以委托律師到公安部門調取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作為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若委托律師代理的,還應當提供委托手續。
二、提起訴訟
1、確認管轄
(1)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時,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對于民間借貸而言,在以貨幣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為貨幣接收方,若雙方在出借人住所地當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提起訴訟
根據《民訴法》和《證據規則》,起訴狀和證據材料除需向人民法院提供外,還應按照對方當事人數量提供相應的副本。若有一名被告的,則提供起訴狀及證據材料一式兩份;若有兩名被告的,則提供起訴狀及證據材料一式三份。
3、交納訴訟費
訴訟費用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計算。截選財產案件計算標準如下: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4、保全被告財產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p>
通俗點講,就是查封被告的房屋、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等,保證勝訴后有財產可供執行。三、訴訟程序
三、訴訟程序
民間借貸案件起訴至法院后,一般會經歷訴前調解、開庭審理、訴中調解、宣判等訴訟流程。
1、訴前調解: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可以組織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目前,成都地區多數法院都在適用先行調解程序。
2、送達:向被告方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資料。法院一般會通知被告到法院領取,或向被告收件地址進行郵寄送達;若窮盡送達地址后仍舊無法送達的,則采取公告送達(在公開報刊等上面公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3、開庭審理:當事人應當攜帶身份證件及相關訴訟材料,根據傳票載明的開庭時間地點,準時準點參加庭審活動。庭審主要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等;
(2)法庭調查,這是通過當事人的陳述、證據的展示等還原案件法律事實的過程。審理中,法官會針對案件事實部分分別向原告、被告進行詢問;
(3)法庭辯論,在厘清案件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按照順序,針對各爭議焦點進行發言或答辯,表達各方觀點。
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或審判員會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四、執行程序
1、執行程序的啟動
類似與訴訟立案程序,需要準備:強制執行申請書、生效的裁判文書、裁判文書生效證明(部分法院不用)、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
2、執行程序的跟進
執行立案分配法官后,會對被告的銀行賬戶、房屋等進行查控,并進一步執行。
第二部分 民間借貸糾紛的核心問題
一、關于民間借貸中的事實證明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一類糾紛,也是事實較為簡單的一類糾紛。出借人一方訴至法院,只要能舉證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且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即借款合同+轉賬憑證。
但實務中容易出現一些問題,導致法院查明事實存在難度。(1)民間借貸多發生于熟人(甚至親戚)之間,容易忽略或是礙于情面不會簽訂借款合同(或是借條),經常出現無法提供書面借款依據的情況。(2)部分民間借貸會通過現金交付,且現金來源無法證明。
此時,建議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完善證據:(1)雙方關于借款合意(包括本金、利息計算方式)的微信、短信等文字聊天記錄。(2)雙方關于借款合意或是借款方明確會還款的通話錄音。(3) 借款方還款的轉賬記錄(含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4)證人證言(最后考慮)。
上海一中院法官觀點: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訴訟,在審查證據時通常需要結合日常經驗法則和基本邏輯規范綜合判斷。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通常摻雜著復雜的人際關系,實際中也常見訴訟主體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但對于證據的審查不能僅憑客觀表象而簡單判斷,若當事人一方的舉證顯然不符合市場交易習慣、當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貸雙方的基礎關系,亦或是證人證言無其他客觀事實能夠佐證的,則該證據較大可能不會被采信。
二、關于民間借貸中的常見法律適用
1、訴訟時效
民法典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關于訴訟時效的計算:(1)如果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三年。(2)出借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借款人同意履行還款義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重新起算三年)。(3)若借款人在訴訟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請,即訴訟時效必須要被告提出抗辯才能適用。
2、利息計算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超法定的,按照法定計算。

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結合《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可將夫妻共同債務劃分為共簽共認之債、家事代理之債、債權人舉證之債三種債務類型,并在此基礎上對各債務類型及其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進行羅列。(詳見以下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