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貸款不能償還(法人償還能貸款公司賬戶嗎)

公司欠款,法定代表人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但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對于法定代表人,很多人有這樣的認知: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代表人和負責人,要承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但是,具體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很多人卻并不了解。
典型案例
陳先生與金先生、陶先生是大學同學,畢業(yè)后他們決定一起創(chuàng)業(yè)。三人很看好紅酒生意,恰巧陳先生有親戚在智利,可以幫公司聯系貨源。
2014 年 2 月,三人共同成立了紅酒銷售公司,陳先生占股 55%,金先生占股25%,陶先生占股 20%,陳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和執(zhí)行董事職務。公司成立后,他們積極開拓市場渠道,使公司業(yè)務逐漸走上正軌。
由于紅酒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公司資金有限,逐漸落入下風。后來,一個大客戶付給公司 20 萬元,但由于公司運營能力有限,出現了供貨不足的狀況。客戶表示:如果公司不能履約,陳先生作為法定代表人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陳先生很緊張,他不知道,如果公司不能按期履約,自己作為法定代表人,是否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
在此案例中,陳先生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因為,法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其本身不具有自然狀態(tài)上的行為能力。
法人的行為只有通過自然人才能得以體現和實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為最終由法人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結合本案例來看,陳先生雖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所從事的工作是職務行為,所有的行為結果應當由公司承擔,陳先生不需要對外承擔責任。
在此,我們需要了解“有限責任”的含義。公司法中設置的有限責任,指的就是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只要不存在瑕疵出資、抽逃出資,公司即使虧損,也不需要股東承擔責任。
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法定代表人又有哪些風險?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從民事角度來說屬于職務行為,其行為由公司負責,其個人并不承擔責任。
不過,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也會遇到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對于公司的犯罪行為,法院在審理時不僅會處罰公司,也會處罰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負責人多被理解為法定代表人。對于行政處罰,若企業(yè)存在非法經營,行政機關除對公司進行處罰外,還會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給予行政處罰。
例如,公司因不按時記賬報稅或者不按時年報造成企業(yè)被列入工商稅務黑名單的,公司對應的法定代表人信用受限,出行乘坐交通工具也會受到影響。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公司欠款,法定代表人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但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例如,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就像前段時間被發(fā)出限制高消費令的王思聰。
還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掛名”法人的風險
但在現實中,公司的名義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形很多,名義法定代表人即掛名法定代表人。
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的是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達成口頭或書面協(xié)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
掛名法定代表人屬于名義股東上的一種,其法律責任應當由實際控制人承擔。
但是,當出現法律風險的時候,掛名法定代表人一定要證明自己是“掛名”的,否則可能會對公司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掛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