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質押(營運質押車輛怎么過戶)

不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100—200元罰款,駕駛證記3分(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或記1分(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七十八條第(四)項、《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第十一條第十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七項。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1000—20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
辦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須知:
一、上線檢測需提交的材料:
機動車行駛證、送檢人身份證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
二、檢驗周期:
非營運小微型載客(面包車除外)、摩托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第6年、第10年進行上線檢驗,在10年內每兩年向公安機關申領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檢驗1次。車輛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10年內仍需每兩年進行上線檢驗。營運載客汽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強制報廢。
提示:免檢車可通過“交管12123”APP或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
紅河州轄區機動車檢驗機構網點:

車輛注銷:
(一)報廢注銷
如你的車輛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或未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且自愿報廢的,請將機動車交售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辦理。
(二)滅失注銷
如你的車輛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被拆解、變賣廢鐵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車主本人可持身份證(必要)、行駛證、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到紅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或分所、各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辦理滅失注銷,并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機動車被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法院等)查封、扣留、事故未處理、轉出、抵押、被盜搶情況的,無法辦理滅失注銷。切記不要選擇擱置不管或盲目把機動車隨意賣給廢品收購站和修理廠!
紅河州轄區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網點:

紅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