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無股東會決議(申請貸款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減資,顧名思義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即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這一事項雖然屬于公司根據經營發展決策的事項,但這一事項無論是對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影響都很大,并非只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相關股東會決議就好,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減資程序進行減資,否則公司將面臨著行政處罰、減資的股東們也會面臨著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風險。本文筆者簡單來闡述下公司減資程序及公司違法減資時公司及減資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減資時必備的法定程序及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公司減資程序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從現有規定看,公司減資至少需要經過下列程序 :
(一)董事會(執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
根據公司法第46條、第67條、第108條之規定,董事會(執行董事)有制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方案的職權,因而在減資程序中,董事會(執行董事)應制定減資方案,方案中應包括減資注冊資本數額、減資股東的減資數額、債權人利益安排等。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減資時,無論是股東表決減資事項、還是公司債權人做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決定,都需要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資產負債情況及財產狀況有一定了解才能做出理智的決定。因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對于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都至關重要,公司按照程序要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且進行留檔備查。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減資過程中,要注意關注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問題,以此為輔助來做出較為準確的決定。
在此階段,公司要注意切勿不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直接進行減資,或提供虛假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一旦在減資過程中被股東察覺,則股東可以拒絕通過減資決議。如果提供了虛假材料進行減資,債權人在主張減資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時,會被法院列為考量股東是否承擔責任的理由之一。【參見(2017)黑01執異84號裁定書】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減資決議
為了保證公司減資事宜是絕大多數股東共同的意志體現,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應由股東會做出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減資股東會決議;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應由股東大會做出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的減資股東會決議;就國有獨資公司而言,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公司還需注意如果公司章程對于減資事宜表決權有特別約定的,還需滿足公司章程的約定,例如公司章程約定減資事宜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公司在減資過程中要尤其注意表決權是否滿足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若不滿足,則可能被股東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
(四)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即公司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法中雖然對于通知的債權人范圍及報紙公告的通知形式針對哪些債權人有效沒有明確規定,但已明確規定了公司通知債權人及進行報紙公告的時限問題。因而,債權人要注意在收到通知后的法定時限(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內告知公司是否要求其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的決定,避免錯過時間、對自己債權造成不利后果。
對于公司債權人通知的債權人范圍及公告能否起到通知效果的問題,筆者會在下面詳細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五)減資登記,即公司減資以后,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二、公司違法減資時,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雖然違反減資程序中的任意一環都屬于違法減資,但在實務中,公司違法減資的情況下,股東最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就是當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主張違法減資的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此類案件中股東被判定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減資未依法通知債權人,這一后果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判斷標準
股東承擔責任需要滿足公司已出現不能清償債權情形這一前提條件。當債權人執行公司過程中,執行案件已因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而終結本次執行時,或債權人在主張公司承擔責任過程中,發現公司已有因財產不足以清償而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時;債權人主張減資股東承擔補充責任,并將這些案件的裁定書或相關材料作為公司已出現不能清償債權情形的證據提交法院,法院一般會認定公司已出現不能清償債權情形【參見(2017)最高法民終422號】。而且即便公司尚未出現執行案件終本情況,有些債權人會以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及相關涉訴情況來嘗試證明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這一前提條件已達成。
(二)關于已知債權人的判斷及通知方式要求
關于哪些債權人需要書面形式進行通知,目前公司法沒有規定。就司法判例來看,公司應當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在判斷債權人是否為公司已知債權人時,法院會圍繞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簽訂、履行情況進行分析,公司是否應當明知公司在減資時已經存在對債權人必然發生的債務, 這一債務不以取得法院或仲裁的裁判文書為前提、也不以雙方對債務金額認可為前提(即不考慮債務金額是否確定)【參見(2016)最高法民申1112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涉案債務只要發生在減資之前即可以認定為已知債權人。
如公司在減資時已存在對債權人必然發生的債務,該債權人作為已知債權人,公司應當以郵寄或其他方式進行書面通知,而不能僅以報紙公告進行通知【(2015)蘇商終字第00034號】。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不能構成對已知債權人的通知。
另外,針對已知債權人,公司要盡全力通知到債權人,應當向債權人可送達到的地址發送通知,例行公事通知甚至惡意將通知送到債權人不能簽收的地址【例如明知債權人在A地址常住,卻將減資通知郵寄至債權人多年不住的B地址】也不會起到通知的作用。
(三)減資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法律依據
對于公司股東違法減資問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只是規定了行政責任,對于股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直接規定,在實踐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多是認為“公司未就減資事項及時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告知,該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的情形在本質上并無不同”,然后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股東承擔責任。有少量判決認為股東違法減資的行為屬于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所以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判決 【參見(2016)滬0114民初12272號判決書】
(四)股東承擔責任的類型-補充責任
如前所述,公司法未明確規定違法減資情況下,股東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目前法院在裁判違法減資、股東承擔責任的案件時,普遍會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公司減資股東在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而且承擔責任金額以其減資金額本息為限。
三、公司違法減資時,公司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公司違法減資時,減資股東在公司不能清償債權時,面臨著在其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法律后果。反觀公司這一主體,就可以在違法減資時不用承擔風險了么?顯然并不是的。
公司違反前述公司法的規定而減資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六十四條、六十八條、六十九的規定,將受到數額不等的行政處罰。
而且如果公司減資時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存在問題時,即在公司減資過程中由股東會表決減資的決議出現了會議召集程序、表決程序違反公司法規定或章程規定以及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的情形,或出現了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情形,公司將面臨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股東會決議【(2019)蘇1191民初3570號】或申請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法律后果。
減資事宜看似簡單易行,但是這一事宜涉及到公司、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三方主體,需要各方主體時刻關注減資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債權人要注意在公司減資時維護自身權益,公司及減資股東要避免出現違法減資情況,以免面臨承擔相關責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