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擔保貸款北京公司怎么樣)
北京高院:
佛山公司、中信信托公司與長江建設公司通過《資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貸款合同》建立起來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實質是作為委托人的佛山公司與作為借款人的長江建設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
本院認定佛山公司向長江建設公司發放的4.4億元借款,其資金來源應為向其他企業借貸,且長江建設公司對此應當知曉,故案涉合同應屬無效。
閱讀提示
佛山公司通過與信托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并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給長江建設公司,實質是佛山公司和長江建設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均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23日,佛山公路集團與工行五羊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4.4億元。借款期限為一年,自實際提款日起算。2015年1月23日,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團發放了貸款4.4億元。
2015年1月,佛山公司(委托人)與中信信托公司(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約定:信托基金設定一項單一資金信托。佛山公司以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中信信托公司,由中信信托公司以自己名義《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長江建設公司發放信托貸款,貸款金額為44000萬元,期限為1年,共365天,為擔保長江建設公司償還借款,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江嘉茂公司、左宜瑩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總額為44000萬元,并委托工行五羊支行對貸款資金運用進行監管。中信信托公司自本信托設立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佛山公司應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資金本金的金額+信托資金本金的金額*預期信托收益率*信托實際存續天數/365。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保證的范圍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電訊費、差旅費等)和主合同債務人應當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
長江建設公司在貸款期間未按照《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貸款利息,貸款到期后也未按照《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和到期利息。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海嘉茂公司、左宜瑩亦未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 貸款通則》
第 七條第三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 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 七條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院裁判
北京高院認為:
在《資金信托合同》簽訂后,佛山公司在向中信信托公司發出的《信托指令函》中承諾:1、佛山公司已經自行對借款人和保證人進行了盡職調查,知悉借款人和保證人及本信托存在的一切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2、佛山公司已明確知悉本信托項下《信托貸款合同》《保證合同》等文件全部內容及其項下各方權利義務,愿意承擔本信托項下各交易文件可能引發的風險。工行五羊支行對貸款資金進行監管;3、若長江建設公司未能按《信托貸款合同》約定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中信信托公司有權直接將本信托項下債權原狀返還予佛山公司。 即佛山公司通過《信托指令函》,將信托貸款中應當由作為信托機構的中信信托公司負責并承擔的對借款人、保證人的盡職調查、貸款資金監管以及貸款風險承擔等責任,承諾由佛山公司自身承擔。也就是說,作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公司并不承擔《資金信托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職責。案涉《資金信托合同》中對于信托的約定并不是信托法意義上的信托形式。
依據上述對于合同性質的認定, 佛山公司、中信信托公司與長江建設公司通過《資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貸款合同》建立起來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實質是作為委托人的佛山公司與作為借款人的長江建設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案涉《資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貸款合同》的效力、佛山公司與長江建設公司之間的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均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本院認定佛山公司向長江建設公司發放的4.4億元借款,其資金來源應為向其他企業借貸,且長江建設公司對此應當知曉。故案涉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長江建設公司應將案涉借款本金4.4億元返還給佛山公司,并賠償佛山公司的利息損失。對于佛山公司的利息損失,本院確定應按照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案例來源
珠海市新長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與佛山市易光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民終36號
裁判時間:2021年08月24日

李慧柯
投融資業務部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公司企業法律事務、投融資法律事務、涉外法律事務。
教育背景:解放軍信息工程大學電子商務工程學士,美國橋港大學金融學專業工商管理碩士。
專業經驗:為河南省委黨校、河南省行政學院、國藥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農開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鄭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開封新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鄭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錦藝置業有限公司、鄭州黃河大觀地產有限公司、河南光大歐安樂齡醫療養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華元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赤壁神山興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非常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新蔡縣水韻古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或專項法律服務。為河南省交通廳提供政府債券發行專項法律服務,參與一家農業公司與新加坡上市公司的借殼上市業務。同時參與大量企業并購重組、商事糾紛訴訟、境外上市、涉外投資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