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的利息(利息貸款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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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費用應如何稅前扣除
小額貸款公司憑借其申請門檻低、手續簡單、放款速度快、較民間借貸安全性高等優勢受到廣大中小企業的歡迎并迅速發展起來。然而,小額貸款公司仿佛從誕生之日起就在遭遇身份上的尷尬,尤其是在稅收上,從事著金融行業的業務,但是卻不被允許像銀行、保險公司那樣執行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稅前扣除等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
除此之外,小額貸款公司尷尬的身份不僅影響著自身,也讓很多與之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公司犯了愁。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支付的利息應該如何進行稅前扣除?這是一個在實務中備受關注,而且在執行上也一直有爭議的問題。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該來看看相關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p>
從《實施條例》可以看出,“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支付的利息如何稅前扣除”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在企業所得稅中,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企業”的問題。那么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如何定義“金融企業”的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明確指出:“‘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換言之,在企業所得稅中,一個企業如果從事貸款業務并且是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那么該企業就屬于企業所得稅當中的“金融企業”。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而言,它當然是從事貸款業務的。那么,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時,是否經過了政府部門的批準呢?《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第二條明確規定“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可見,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時,不僅需要獲得當地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還要受到當地工商、公安、銀監會、人民銀行的共同制約。而且,銀監發〔2008〕23號第五條還要求只有在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情況下,才允許組建小額貸款公司。
另一個角度也能有助于說明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啟用了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表),新的報表將企業分為一般企業和金融企業。根據63號公告所附的《企業基礎信息表》的填表說明,納稅人在填報自身行業代碼時,統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4754-2011)標準填報,如果企業所屬行業代碼為66**的銀行業,67**的證券和資本投資,68**的保險業,填報《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和《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通過查閱《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4754-2011)發現,小額貸款公司以明確列舉的方式被歸入“金融業——非貨幣銀行服務——其他非貨幣銀行服務”類,行業代碼為6639,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列舉出的“財務公司(行業代碼6632)”屬于同一中類下的不同小類。
綜上所述,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本身是否能執行與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一致的稅收政策,其在企業所得稅中金融企業的屬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還有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向小額貨款公司借貸的利息支出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才能進行稅前扣除。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很難從銀行取得發票,因此,企業支付給銀行的利息可憑借銀行利息單進行稅前扣除,但是支付給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就必須要取得發票,否則不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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