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是什么意思(壞賬的定義及確認條件)
最近在填列金融企業《A105120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表格時,對該調整表使用賬面“貸款損失準備余額”的期初和期末數的差額作為納稅調整基數的內在含義一直很模糊,后續通過結合一般企業壞賬準備的計提過程的學習最終茅塞頓開,對此知識點的學習個人認為是對理解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調整內在含義至關重要【大家可以仔細看下減值準備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公式和貸款損失準備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公式,拋開貸款損失準備可以稅前扣除一定比例限額的差異外,細心的人可以看出其實兩者在對損失準備調整的內容范圍是稍有差異的,后續將專門予以介紹】。
對于一般企業的壞賬準備計提大家都很熟悉,但是本人之前對收回已核銷壞賬的賬務處理一直有一個地方未明白,即為什么收回已核銷壞賬的會計分錄不需要把之前已計提的信用減值損失金額予以沖銷?在講解之前我們先來看下企業從“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核銷-收回已核銷壞賬”整個業務過程的會計分錄:
1、計提壞賬準備
DR:信用減值損失
CR: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2、款項無法收回,呆賬核銷
DR: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CR: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3、已核銷壞賬后續收回(先恢復應收賬款,再回收款項)
DR: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CR: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DR:銀行存款
CR: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看完上述整個業務過程的會計分錄后,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同樣的疑惑,即原先計提壞賬準備時計入了“信用減值損失”科目,后面壞賬核銷又收回后,為什么不需要將原先確認的“信用減值損失”沖回。即為什么不用增加一筆如下分錄:
DR: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CR:信用減值損失
之前本人也一直陷入這樣的疑問中,陷入迷惑的原因是只緣身在此山中,因為我們的視野一直僅僅局限在收回已核銷壞賬的單筆業務分錄中,所以沒有總局觀,要理解背后原因時需要跳出此山站在另一座更高的山上眺望才能窺視此山全景。我們在理解收回已核銷壞賬分錄時需要結合期末計提壞賬準備的分錄方能理解分錄背后的全貌。首先我們需明確一個壞賬準備計提的基本順序:首先根據期初和期末的應收賬款余額和壞賬計提政策確定期初和期末應有的壞賬準備余額,然后再用期末應有壞賬準備余額減除期末賬面壞賬準備余額得出本期應補提壞賬準備金額。下面我們通過如下例子來進行詳細說明:
例:A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年末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為600萬元,公司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壞賬計提比例為10%,后續各年業務發生情況如下:
①2020年由于銷售業務新增應收賬款余額200萬元、當年形成呆賬50萬元并于當年做壞賬核銷;
②2021年由于銷售業務新增應收賬款余額400萬元,并收回2020年已核銷壞賬30萬元。
上述業務的具體分錄如下:
①計提2019年壞賬準備
DR:信用減值損失 60萬元
CR:壞賬準備-應收賬款60萬元(6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