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小額貸款公司名稱(江蘇省小貸公司)
附↑牛: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資金頭寸調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含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和 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 )資金使用效率和效 益,發揮小貸公司整體合力,結合小貸公司資金使用實際,制定 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金頭寸調劑,是指將小貸公司閑置資 金集中,形成相對穩定的資金余額,用于滿足小貸公司臨時性資 金需求和增加小貸公司資金來源。第二條省金融辦委托江蘇金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金農公司” )開發小貸公司資金頭寸調劑管理系統并具體辦 理資金頭寸調劑業務。第四條資金頭寸調劑遵循自愿參加、增加收益、統一管理、 防控風險的基本原則 自愿參加即是否參加資金頭寸調劑由小貸 公司自主決定;增加收益即通過資金頭寸調劑增加全省小貸公司 的整體經營收益;統一管理即資金頭寸調劑由金農公司統一管 理,同時整個資金頭寸調劑活動受金融辦的監管·防控風險即嚴-3 一 格防范資金頭寸調劑業務活動中的各項風險。第二章資金頭寸集中第五條資金頭寸集中以銀行(含”信用聯社”,下同)現 金池業務為依托開展,實現實時集中。第六條金農公司在提供現金池服務且小貸公司開戶比較 集中的銀行均開立資金頭寸調劑專用賬戶,集中管理小貸公司資 金頭寸。
第七條小貸公司可在金農公司開立資金頭寸調劑專用賬 戶的銀行中自行選擇受托銀行。第八條金農公司應適時調度各資金頭寸調劑專用賬戶資 金,防止出現單個資金頭寸調劑專用賬戶余額不足,影響相關小 貸公司資金的正常使用第九條省金融辦協調金農公司與相關銀行和其他機構建 立資金融通制度,保證資金頭寸調劑的流動性、增加資金來源。第三章資金頭寸使用第十條為確保小貸公司正常資金使用,集中的資金頭寸使 用比例應嚴格控制,具體比例由省金融辦根據集中資金頭寸的穩 定性確定第十一條集中的資金頭寸用途包括:小貸公司向銀行借款 到期以后的融資過橋(以下簡稱”融資過橋” ),小貸公司的短期-4 一 頭寸臨時調劑(以下簡稱”短期調劑” ),剩余長期穩定余額向小 貸公司提供融資,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固定收益類超短期理財產 品,以及經省金融辦批準的其他用途。集中的資金頭寸優先用于 融資過橋。第十二條集中的資金頭寸首先滿足自愿參加資金頭寸調 劑的小貸公司使用,剩余部分可用于未參加資金頭寸調劑的小貸 公司融資過橋和短期調劑。第十三條資金頭寸使用的期限和利率由省金融辦根據資 金頭寸集中和使用情況確定。未按規定期限使用資金頭寸的可適 當收取罰息。
第十四條資金頭寸的使用利隨本清。第十五條除長期穩定余額向小貸公司的融資外,小貸公司 使用的資金頭寸不納入融資規模管理。第十六條對小貸公司短期調劑使用資金頭寸的余額、年平 均凈額與其實收資本實行比例管理,具體比例由省金融辦根據資 金頭寸集中、使用情況和小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第十七條金農公司根據本辦法要求以及時間優先原則,考 慮小貸公司資金頭寸集中的貢獻度,制定并經省金融辦審核后公 布集中資金頭寸使用順序的排序規則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八條小貸公司資金頭寸調劑產生的收益,除金農公司-5 一–_.~歸一旦旦 和銀行手續費等必要支出外,全部歸小貸公司所有。第十九條對不承諾固定期限的集中資金頭寸,每季度末, 按各小貸公司本季度在資金頭寸調劑專用賬戶的存款積數進行 收益分配。金農公司在季初公布預期收益率,實際分配收益率不 能達到預期收益率的,金農公司相應減少手續費收取。第二十條對承諾固定期限的集中資金頭寸,到期支付收 益,收益率由省金融辦根據資金頭寸集中和使用情況確定。第二十一條金農公司手續費收取標準,由省金融辦征求小 貸公司意見后確定。第五章風險管理第二十二條省金融辦負責金農公司開立的資金頭寸調劑 專用賬戶劃款對象的調整,確保資金在設定的范圍內流動。
第二十三條省金融辦結合對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對 參加資金頭寸調劑的小貸公司進行風險監控,對存在風險的小貸 公司及時取消其參加資金頭寸調劑的資格。第二十四條小貸公司與金農公司均應建立并落實相應的 內控制度,金農公司內控制度應經省金融辦審核同意。第二十五條金農公司自有資金與小貸公司資金頭寸應嚴 格分離。第二十六條金農公司參照銀行向小貸公司融資的風險管 控,對長期穩定余額向小貸公司的融資進行風險管理。-6 一第二十七條金農公司對逾期使用資金頭寸進行催收,催收 五個工作日仍不能歸還的,應向省金融辦報告。省金融辦接到報 告后及時要求當地金融辦進行檢查,核實資金使用情況,督促小 貸公司歸還使用的資金頭寸。第二十八條金農公司應對小貸公司公開資金頭寸調劑的 所有業務操作流程、內部管理辦法和業務經營狀況,接受小貸公 司監督。第二十九條參加資金頭寸調劑的小貸公司組成審計小組, 定期對金農公司資金頭寸調劑運作情況進行審計。第三十條省金融辦不定期核查金農公司資金頭寸調劑運 作情況,進行外部對賬。省金融辦每年核查不少于二次,并在充 分調研并征求小貸公司意見的基礎上適時評估或調整資金調劑 業務涉及到的各類數量控制比例。第二十一條各市、縣金融辦應將使用資金頭寸情況作為對 小貸公司檢查的重要內容。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應及時向省 金融辦報告,并通報金農公司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辦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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