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信貸公司貸款(信貸貸款公司會計工作內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陜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35號)顯示,寧夏銀行西安分行存在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陜西銀保監局對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陜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36號)顯示,當事人賀雅凌對寧夏銀行西安分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的行為負主要承辦和直接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陜西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陜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37號)顯示,當事人羅宇對寧夏銀行西安分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的行為負主要管理、監督和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陜西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寧夏銀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兩級政府及企業入股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2009年12月8日,寧夏銀行西安分行開業,率先在西北城市商業銀行中跨省(區)設立分支機構。截至目前,寧夏銀行第一大股東是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非發起人),持股15.8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為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