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是什么(貸款公司是怎么查到自己信息的)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組織在本省境內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二)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不得發放高息貸款;(四)不得對外擔保;(五)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經營活動;(六)不得在利息以外收取額外費用;(七)不得暴力催貸;(八)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社會組織或政府出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經核準融資性擔保業務主要包括:借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發行債券擔保、信用證擔保等。經監管部門批準,還可以兼營:投標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服務業務。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不得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二)不得發放貸款;(三)不得受托發放貸款;(四)不得受托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典當行:是指依照《典當管理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經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一)不準吸收社會存款;(二)不準無抵押/質押放款;(三)不準超范圍經營;(四)不準超額收取息費;(五)不準發放信用貸款;(六)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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