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典當行會上征信嗎(私人征信典當行會上征信嗎)

華夏時報()記者 單美琪 孟俊蓮 北京報道
年初,央行發布了關于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由于涉及到一些行業頭部企業的業務方向問題,尤其涉及到大數據、風控類公司的展業邊界限定等,市場對此關注度頗高。
近日,央行有關人士對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意見稿中重點問題做進一步表態,指出打著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
大數據征信等業務被“一刀切”了?
“打著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央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于1月25日在京出席某發布會時提到的,也是對央行發布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重點內容再度重申:個人征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并納入征信監管。
近期,中國央行發布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田地表示,該辦法把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均認定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作出畫像、評價等活動均認定為征信業務,從用途上明確了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的范圍和邊界。
田地指出,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應用數字化手段探索征信服務新模式,在進一步拓寬征信業務范圍、提供多樣化服務的同時,非法從事征信業務、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等問題也越發突出。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出臺后,央行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非法從事征信業務的行為,規范征信市場發展,使征信業步入有規可循、公平競爭、高質量發展的正軌。辦法同時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從事征信業務也參照本辦法執行。對于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者查詢信用信息,也參照本辦法執行。辦法出臺后將有助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健康發展和合規運行。
記者注意到,目前在個人征信領域只有央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和剛獲得牌照的樸道征信三家機構,除了央行之外另兩家由于特殊的股東背景,業內對此熱議頗多,未來如何互補發展也是整個行業的探索方向。
另外,由于上述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未來正式落地之后,對行業內將會產生不小的影響。其中,備受關注的是消費者或不能用芝麻信用分、微信支付分等“民間信用數據”為網貸授信以及憑信用分做征信用于借錢了。
針對以上,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對記者表示,征信業屬于金融業范疇,需要明確持牌經營準則,而金融業作為數據密集型行業,更需要加強對數據、對信息的防護。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既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也不利于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大局。
“此前央行于1月11日正式下發《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開正門’,而如今的監管發言,則意味著開始‘堵偏門’了。”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說,“不過,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將自身生態圈內的‘信用分’掛鉤共享單車、共享充電寶等用戶消費行為是否算‘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監管需要在后續予以明晰。”
加快建設征信體系有利破除數據壁壘
一方面,這是一個龐大的市場。上述會議提到,截止到2020年12月底,央行征信系統共收錄超過11億自然人,6092萬戶企業及其他組織。個人征信和企業征信業務分別接入放貸機構3904家和3712家。2020年全年,個人征信和企業征信業務日均查詢分別達866萬次、19萬次,單日最高查詢量分別達1445萬次、117次萬次。
另一方面,也如前述提到的“打著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經營個人征信業務”一事,業界一直對大數據征信討論諸多,在實際應用中,以大數據征信之名,行征信業務之實已經暴露出了許多亂象,也成為企業繞不開的話題。
金融機構數據利用與隱私保護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而監管保護尺度如何“錨”定也決定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前景。1月9日,央行科技司司長李偉在“金融數據治理與個人信息保護”研討會上表示,金融科技的發展始于技術、興于數據、穩于制度、成于價值觀。
在法律層面,李偉建議有關部門加快完善法律法規,推進數據要素權屬立法保護,明確權屬判定的準則、主體的范圍和權利義務。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等相關立法已經在規劃;在市場層面,李偉強調要推動大數據交易市場規范發展,加快征信體系建設,發揮市場機制資源配置作用,促進數據有效流轉和高效配置。
業界有觀點,未來數據將成為最有價值的資源和市場,那么將來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數據創新除了爭取相應牌照之后,還有哪些突破口,或工業4.0時代的“云物大智”未來數據公司需要持牌嗎?
蘇筱芮認為,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未來有兩條路徑,一是尋求持牌,轉為金融公司;二是退而求其次,例如退回為助貸機構,把核心風控交給持牌機構,厘清自身定位做營銷獲客、資產處置等方面的非核心工作。
實際上,目前存在數據壁壘,銀行的“當鋪思想”僅僅歸咎于銀行本身是有失偏頗的,背后包含了各種宏觀復雜原因。由于頂層設計的缺失,數據的流轉交易尚未形成有效規范,大數據公司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介入風控介入建模,為推進數字金融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產生了一些亂象,例如2019年多家大數據公司因侵犯公民個人隱私被查。
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節上的演講中提出,要明確數據權益歸屬。中國政府已明確將數據列為與勞動、資本、技術并列的生產要素,數據確權是數據市場化配置及報酬定價的基礎性問題。
蘇筱芮指出,目前各國法律似乎還沒有準確界定數據財產權益的歸屬,大型科技公司實際上擁有數據的控制權。需要盡快明確各方數據權益,推動完善數據流轉和價格形成機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數據價值,依法保護各交易主體利益。
“數據能買賣嗎?”她進一步對記者表示,“這個問題聽上去有些匪夷所思,若不能買賣,像監管所說的‘價格形成機制’,大科技公司還能乖乖以及有什么動力上交數據。因此,結合監管其他的一些動作,這或是‘胡蘿卜+大棒’策略,科技反壟斷是大棒,價格機制是胡蘿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