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車輛抵押貸款公司(寧夏抵押車一手車源)
彭陽男子李某以承包工程需要用車為由,分別于2016年9月10日、10月2日、12月2日,在彭陽縣城與寧夏德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寧“北京現代”越野車、“豐田凱美瑞”轎車、“本田雅閣”轎車各1輛,并約定每輛車每天支付租金260元。
2016年11月29日,李某私自將租賃的“豐田凱美瑞”轎車在固原質押給申某,向其借款2.5萬元;2016年12月2日,李某私自將租賃的“本田雅閣”轎車在固原質押給李某甲,向其借款2萬元;2016年12月中旬的某天,李某私自將租賃的“北京現代”越野車質押給茍某的表弟,向其借款1.6萬元。

網絡圖片
期間,李某支付3輛車的租金共計2.85萬元。租賃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約定歸還租賃車輛,并為躲避催收,于2017年3月14日將其預留的手機號碼辦理了停機業務。
寧夏德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多次聯系李某要求歸還租賃車輛未果后,遂報警。案發后,涉案車輛已全部追回,并發還寧夏德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網絡圖片
經鑒定,“北京現代”越野車價值5.6萬元、“豐田凱美瑞”轎車價值9萬元、“本田雅閣”轎車價值5.8萬元。李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彭陽縣公安局于2017年3月14日上網追逃,2017年3月29日被蘭州鐵路公安局銀川公安處刑警支隊抓獲。
彭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3月13日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詐騙罪向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后,在履行過程中,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并將租賃車輛進行質押借款,使租賃公司對租賃車輛失去控制,騙取他人財物17.5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應對被告人李某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網絡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