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車貸款(貸款壓車鑰匙合法嗎)
強制收車入庫,悄悄把車開走,債權在手,天下你有?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逾期收車理直氣壯?
反正是經濟糾紛警察不管?
小心你已經進入警方“套路貸”監管范圍!
汽車金融公司強制收回、拖走按揭車、以租代購車,或是抵押車的情況發生得越來越多, 從前車主報警后,警方通常會將其認定為“經濟糾紛”而不做立案處理。
但是自從“掃黑除惡”、“打擊套路貸”行動漸入高潮,這樣的情況開始有了變化……
非法收車也是“套路貸”!
河南鄭州警方率先打破原有局面,通過深入研究《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法和最高檢頒布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及解釋政策,并與檢察院、法院一同對非法收車的各個環節進行研討、定性,最終出臺了鄭州市《關于辦理非法收車類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由此之前警方不便處理的非法收車問題再也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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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份《意見》,非法收車作為近年來高發的犯罪行為,也屬于“套路貸”的一種形式,與之相關的黑惡犯罪分子多聚集在車貸領域,在與貸款購車客戶簽訂合同時,設置各種隱形“陷阱”,或在客戶還款過程中制造還款障礙,又或者隨性肆意認定違約,趁客戶不在現場時持備用鑰匙偷偷將車開走,甚至采取強制、暴力、威脅或“軟暴力”手段,將客戶車輛收走、托走,并在客戶找上門之后收取高額違約金、拖車費、停車費等各項雜費……
之前,此類非法收車行為,因有所謂合同約定條款,不論是客戶還是貸款公司,都認為屬于經濟糾紛,覺得報警沒用;至于警方,也因為不得隨意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的各項規定,在處理這類情況時多有掣肘,很多時候只能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立案難、少監管,以“民間經濟糾紛”的名頭作為掩護,各種強制拖車、偷偷收車的行為變成了公安執法的“盲區”。
而鄭州的這項該規定,則明確地將非法收車劃定為“套路貸”的一種形式,為全國對此類糾紛的處理設立了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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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約定就不是“非法收車”了嗎?
在各類車貸的實際操作中,很多放款方與借款人會將逾期之后收回車輛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寫入雙方的《借款協議》或其他合同中,而即使合同中有這類的約定,到真正需要按約收車的時候,合法的流程也應該是通過法院實現債權,當借款人出現逾期或違約的情況,應當先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處理,而私自采用強制偷開或“軟暴力”手段非法收車的行為,都屬于違法!
并且,不論是放款方自己動手,還是雇傭他人將車輛從當前的實際控制人手中強行搶走或偷偷開走,都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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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非法收車的行為,因為有合同約定,表面上看具有經濟糾紛的屬性,但是只要分析大部分通行的車貸合同,并詳細調查了解簽訂的主要過程,其中多數合同都存在違法和不規范的問題,且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多有故意隱瞞或設置陷阱的情況。比如,根據《合同法》,提供統一制式合同的一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應提前告知或提醒不利于對方的條款,而實際情況是:幾乎所有車貸合同簽訂時,業務人員都會或多或少地向貸款人故意隱瞞相關事項。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因此,在各類車貸合同中,即使有類似“借款人出現違約,放款方有權收回車輛”的約定條款,也是違法、無效的,據此進行的收車行為也具有違法性。
“非法收車行為”如何定義?
鄭州只是開始,對“非法收車”的打擊已是全國執法司法的大勢!知己知彼,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
首先,警方是如何定義“非法收車”的呢?
對此,抽象的定義為:以車貸違約為名,組織雇傭他人采取非法手段收回車輛,并向車主索要高額費用的行為。具體來說是指:車貸擔保、放貸等涉車行業相關單位和人員,在與顧客簽訂協議時設置各種陷阱條款,在履行協議過程中惡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糾集或雇傭他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將顧客車輛強行或采取非暴力等手段收回,向車主索要高額違約金、拖車費、停車費等行為。

其次,“非法收車”的行為都包括哪些類型呢?
(1)以車貸擔保等公司為依托,由公司員工直接對逾期欠款或違約客戶收車;
(2)車貸擔保等公司對于逾期欠款或違約客戶,雇傭專業收車團隊收車;
(3)專業收車團隊與車輛銷售商聯合,針對分期付款違約客戶,由車輛銷售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收車隊冒充公司人員收車 ;
(4)明知車輛設有抵押或無力還款,仍為客戶以車輛抵押,向車主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客戶無力還款時,強制收車。

有哪些操作會被算作“非法收車”的套路?
(1)公司以“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吸引客戶辦理貸款;
(2)簽合同時欺騙客戶在諸多空白合同上簽字,如 貸款合同、貸款申請書、資信報告單、配偶承諾書、還款計劃書、收車承諾、地址確認書等等,并在貸款合同中設置如抵押收車等隱形條款,客戶如風險意識不強或疏忽大意,便落入陷阱;
(3)以收取貸款資質考察費、風險擔保金、后期管理費、GPS安裝費、資料管理費等名義扣減貸款,最后被害人只能領取到部分約定貸款金額;
(4)以客戶逾期還款、擅自變更住址、客戶聯系不上、GPS信號不清等理由強制收車,或口頭答應客戶還款金額還款方式等制造客戶違約;
(5)收車后要求客戶支付高額違約金、收車費、拖車費、停車費、收車人員差旅費等敲詐客戶。

在非法收車的過程中,通常會用到“非暴力”“軟暴力”“(硬)暴力”等各類手段,具體表現會按照以下分類:
(1)非暴力:行為人與擔保、放貸公司預謀,采取盜取、騙取等非暴力手段非法收車。如趁客戶家里沒人敲開大門,把車開走;調虎離山;欺騙客戶將車開至4S店保養、上保險、安裝GPS等;
(2)軟暴力:行為人有組織地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非法收車。如聚眾威脅客戶,強制取車;
(3)(硬)暴力:行為人在收車過程中采用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等暴力威脅手段非法收車。如:翻墻或破壞門鎖進入現場,持棍棒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沒收通訊工具,采用對在場人員威脅、恐嚇、毆打;強行將在場人員拉到車上行至數公里之外的偏僻處,待參與非法收車的車輛順利脫逃后,將人扔下等手段控制現場人員的人身自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