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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機設備的融資租賃中,為了使承租人獲得國家補貼,往往將承租人登記為所有權人,出租人依然是實際所有權人。此種情況下,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的同意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會導致租賃物上的實際所有權和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保護的選擇問題。根據本文引用的案例,實踐中,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
裁判要旨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12年3月12日,中信銀行與兆峰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由兆峰公司對約定期間發生的因中信銀行向兆峰公司發生的一系列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兆峰公司提供給中信銀行的抵押物為格魯夫重型專項作業車一輛。
二、2012年3月17日,雙方對上述抵押物在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了抵押登記。
三、后因兆峰公司借款到期未還,中信銀行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兆峰公司償還中信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中信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其上述訴訟請求。
四、租賃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張涉案葛魯夫重型專項作業車系租賃公司所有,并與兆峰公司簽署所有權保留協議,中信銀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請求撤銷上述判決。一審法院認為租賃公司撤銷之訴理由不成立,駁回其訴訟請求。
五、租賃公司上訴主張,中信銀行有義務審查抵押物是否為融資租賃物,因而中信銀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一、首先,中信銀行與兆峰公司通過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向兆峰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支付了合理對價;其次,中信銀行與兆峰公司將案涉抵押物在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了抵押登記;再次,案涉抵押物系一輛格魯夫重型專項作業車,租賃公司基于對兆峰公司的信賴,為方便兆峰公司生產經營而將格魯夫重型專項作業車交給兆峰公司占有使用,并在注冊登記證及車輛行駛證的所有權人一欄中登記為兆峰公司.自此,兆峰公司基于對案涉抵押物的占有產生了公示效力,基于登記為案涉抵押物的所有權人產生了對外公信力及對抗效力,中信銀行基于對公示、公信效力的信賴,認為兆峰公司有權抵押案涉抵押物屬于善意。因此,中信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善意取得他物權的情形。即使兆峰公司實際上對案涉抵押物沒有所有權,亦不影響中信銀行善意取得案涉抵押物的抵押權。
二、本案屬于對兩項制度,也就是對案涉租賃物上的實際所有權和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保護的選擇。融資租賃相關規定并沒有要求出租人必須將租賃物登記于承租人名下,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中的“(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兩種除外情形也賦予了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物自行保護的方式,而本案出租人不但將融資租賃物登記在承租人兆峰公司名下,而且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對自己所有的租賃物權利進行保護。出租人雖然將案涉《租賃協議》、租賃物登記在人民銀行相關征信系統,但中信銀行不知道也沒有義務查詢案涉抵押物為融資租賃物。因此,本案在同一物上產生了兩個相互沖突的物權的原因,不僅在于兆峰公司的無權處分,更是由于案涉租賃物的實際所有權人對租賃物的管理及保護不當使租賃物被抵押,并在租賃物上形成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權,在中信銀行基于善意且無過錯而取得案涉租賃物上抵押權的情況下,這種物權沖突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租賃物的實際所有權人承擔更為公平合理。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而言,應盡量避免將融資租賃物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如果確有需要,應盡量在融資租賃設備上的顯著位置做出標識,防止與善意第三人發生物權沖突。除此之外,應注意,善意第三人(實踐中多為向承租人發放貸款的銀行)并沒有義務審查抵押物是否為融資租賃物,所以,出租人不應僅依據已經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登記為由否定善意取得。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 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 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九條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
第三條第(十一)款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租賃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中信銀行的答辯意見,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中信銀行是否善意取得案涉抵押物的抵押權;二是中信銀行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抵押物為租賃物。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結合本案,首先,中信銀行與兆峰公司通過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向兆峰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支付了合理對價;其次,中信銀行與兆峰公司將案涉抵押物在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了抵押登記;再次,案涉抵押物系一輛車牌號為遼BC0722格魯夫重型專項作業車,出租人拉赫公司基于對兆峰公司的信賴,為方便兆峰公司生產經營而將遼BC0722格魯夫重型專項作業車交給兆峰公司占有使用,并在注冊登記證及車輛行駛證的所有權人一欄中登記為兆峰公司,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遼BC0722格魯夫重型專項作業車已經登記在兆峰公司名下,自此,兆峰公司基于對案涉抵押物的占有產生了公示效力,基于登記為案涉抵押物的所有權人產生了對外公信力及對抗效力,中信銀行基于對公示、公信效力的信賴,認為兆峰公司有權抵押案涉抵押物屬于善意。因此,中信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他物權的情形。即使兆峰公司實際上對案涉抵押物沒有所有權,亦不影響中信銀行善意取得案涉抵押物的抵押權。因此,上訴人租賃公司的“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自始為上訴人租賃公司,而非兆峰公司;機動車登記行為性質屬于營運許可登記,而不是物權歸屬登記;兆峰公司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的抵押登記無效;一審法院認定中信銀行對案涉車輛依法取得抵押權是錯誤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查詢的;(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結合本案,首先,上訴人租賃公司主張根據下列規定,中信銀行有義務審查抵押物是否為融資租賃物,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二是《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三是《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第三條第(十一)款要求“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經審查上述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只能說明中信銀行負有法定的權屬審查義務及應知道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存在,但這些規定并未明確將“辦理資產抵押業務時,必須登陸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查詢相關標的物是否為融資租賃物”作為中信銀行等金融企業的規定義務。其次,上訴人租賃公司亦未舉出其他有關規定,證明中信銀行負有查詢案涉抵押物是否為融資租賃物的法定義務。
再次,上訴人租賃公司提交的“中信富通租賃有限公司曾在融資租賃系統做融資租賃登記;中信銀行曾做過應收帳款質押登記的業務”兩份證據,只能說明中信銀行知道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及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存在及業務范圍,但這些證據不能直接證明中信銀行知道案涉抵押物為融資租賃物,也不能得出中信銀行應當知道案涉抵押物為融資租賃物的結論。因此,本案中信銀行善意取得抵押權,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除外情形,上訴人租賃公司關于中信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抵押物為租賃物的主張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本院無法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中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上述法律規定的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同時,為了保護動態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又規定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兆峰公司在一審中亦承認其與拉赫公司在融資租賃協議中有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故案涉融資租賃物實際所有權人應是出租人,本案屬于對兩項制度,也就是對案涉租賃物上的實際所有權和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保護的選擇。融資租賃相關規定并沒有要求出租人必須將租賃物登記于承租人名下,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中的“(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兩種除外情形也賦予了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物自行保護的方式,而本案出租人不但將融資租賃物登記在承租人兆峰公司名下,而且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對自己所有的租賃物權利進行保護。出租人雖然將案涉《租賃協議》、租賃物登記在人民銀行相關征信系統,但中信銀行不知道也沒有義務查詢案涉抵押物為融資租賃物。因此,本案在同一物上產生了兩個相互沖突的物權的原因,不僅在于兆峰公司的無權處分,更是由于案涉租賃物的實際所有權人對租賃物的管理及保護不當使租賃物被抵押,并在租賃物上形成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權,在中信銀行基于善意且無過錯而取得案涉租賃物上抵押權的情況下,這種物權沖突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租賃物的實際所有權人承擔更為公平合理。
案件來源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馬尼托瓦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下簡稱租賃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下簡稱中信銀行)、被上訴人大連兆峰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兆峰公司)、被上訴人關兆峰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2014)遼民三終字第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