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清增額(增額交清的保額)
投保年齡: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主險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
猶豫期:自您簽收本主險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險合同,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平安護身福終身壽險條款之重要提示
【保險事故通知】
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亊故發生后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貴任,
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亊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平安護身福終身壽險條款保單紅利】
本主險合同力分紅保險合同,您享有參與分配我們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余的權利。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若我們確定本主險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子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并于您申請或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額,則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余額不計利息。
交費期滿后,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凈保險費,增加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紅利分配時,如果您和我們簽訂的本主險合同附有平安附加護身福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則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凈保險費,同時等額增加本主險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護身福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中請書并經我們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己分配的紅利。
若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合同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紀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