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什么意思(受理意思)
申 請
一、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人是申請人,原辦理、復查機關是被申請人;多人提出同一復查、復核申請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一)被申請人是人民政府的,應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被申請人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應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
(三)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應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三、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或申訴的,應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復查、復核申請書,信訪事項的證據材料;
(二)委托人、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委托人、監護人身份的復印件;
(三)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
(四)信訪事項聽證權利告知書及聽證結論。
四、復查、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被申請人的名稱;
(二)復查、復核請求;
(三)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的日期。
五、信訪人通過寫信、網上信訪、走訪方式提出復查、復核的,應按原信訪方式提出。申請書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
六、信訪人在行政機關作出信訪復查、復核意見決定前撤回申請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
時 限
一、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查、復核。
二、申請復查復核期限的起算時間為:
(一)信訪人接收送達初訪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的,以本人收到送達文書并簽收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信訪人通過郵寄方式接收送達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的,以郵戳記載收到日期、郵件簽收日期或送達回執簽收日期為收到起算日期;
(三)信訪人通過網絡接收送達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的,以信訪人首次打開信訪事項答復網頁頁面之日為收到起算日期。
三、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辦理終結,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審核處理
一、經審核,對以下事項出具《監督檢查意見書》:
1、處理、復查或不予受理的機關主體不適格;
2、處理、復查或不予受理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和結論不當的;
3、未告知信訪人聽證權利及應當聽證未舉行聽證的;
4、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5、其他不符合復查復核規定要求的。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機關出具《復查復核受理通知書》,要求被申請單位5日內上報書面答復,作出處理及復查意見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維持處理、復查單位信訪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書面回復信訪人。
四、申請人在復查、復核申請中提出的新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重新提出。
聽 證
一、第一級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并經調查核實后,認為可能作出對信訪人請求不予支持的處理意見的,應當告知信訪人聽證權利。信訪人應當自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申請,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聽證請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
二、下列情形不適用聽證: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3、其他不宜舉行聽證的信訪事項。
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人書面申請20個工作日內舉行。舉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辦理期限內。
復 核
已經復核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