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代持)
— 法律小課堂 —
公司股權代持要點
企業在創立、發展、壯大及退出的過程中,會面臨許多法律風險,需要企業進行有效識別并做出有效防范。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形成對企業較為完善的保護機制的同時,也規范了企業不可踏及的“紅線”。本欄目希望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公司設立、發展及日常經營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做到依法經營,有效地識別和防范法律風險,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企業健康良性發展。
一
概念
在公司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下,我們平時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看到的股東,我們會把他叫做顯名股東。顯名股東是登記于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中,但事實上并沒有向公司出資,也不會向公司出資的主體。隱名股東則反之,即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并享有股東權利,但是其姓名或者名稱并未記載于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中。
二
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

股權代持協議屬于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存在使得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應當認定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由于合同具有相對性,股權代持協議只能約束到合同當事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如果說顯名股東利用自己登記于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身份,將其名下的的股權擅自處分,比如擅自將股權轉讓或者質押,在這種情況下,則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如果受讓方并不知道公司內部存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且以合理的對價受讓,那么顯名股東雖然擅自處分股權,但是股權依然歸屬于第三方享有相應的權力,隱名股東只能向顯名股東主張權利。如果顯名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顯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三
實際出資人“浮出水面”

一般來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想要成為顯名股東,需要征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據《九民紀要》,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
股權代持是企業IPO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