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入賬(股息入賬)
5、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而,通常情況下,境內企業對外國企業分配股息所得時應按10%的優惠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但對于協定稅率低于10%時則可按下述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1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協定”),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在該文件中明確了二個問題:
(1)表中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稅率的,可以按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2)納稅人申請執行協定稅率時必須提交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
但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境內企業在支付境外股東股息時如果協定稅率高于10%則可按10%扣繳,如果協定稅率低于10%則可按協定中稅率扣繳,相當于采取了孰低原則,但企業申請執行協定稅率時需要主動申請。
(2)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條件方可享受。如該外國企業屬于香港企業,則依據表中所列,并非所有往香港付出的股息均可采取協定中所規定的5%的優惠稅率,還需要滿足“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方可按協定中所規定的優惠稅率執行。
6、其他幾種特殊形式的對外支付股息:
以下幾種對外支付股息屬于比較特殊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也相繼出臺了相關文件予以明確,企業如果涉及到下述情況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
一、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過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受益所有人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應就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2)向QFII支付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
一、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時代扣代繳。
二、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綜合以上文件,非居民企業的預提所得稅應由直接支付的企業進行代扣代繳。
(3)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7、2008年以后分配2008以前年度的利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企業的屬于該境內企業2008年1月1日之前所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部分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支付給外籍個人股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
二、關于股息所得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法規,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
2.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當然,在該文件中關于外資企業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新的政策規定,但對于外籍個人的免稅規定仍然適用。而在其后國稅函[1994]440號文件又繼續強調了該免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1994]440號)“關于《企業到境外上市工作經驗座談會會議紀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繼續免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我局曾以國稅發[1993]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對待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仍按此文執行。”
因而,企業支付給外籍個人的股息所得目前仍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