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是什么性質的銀行(民生銀行是什么性質的銀行)

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行長涉嫌偽造產品,并以產品“讓利”轉讓的方式吸引該行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4月13日,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被公安機關帶走。公安經偵部門通知投資者去做筆錄時,該行鯨鉆高爾夫俱樂部的逾150名私人銀行客戶才得知——他們此前在該支行購買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系支行行長張穎等人偽造,總規模可能高達30億元。
近幾年金融違規違法案件頻出,違規行為五花八門,不斷驚爆社會公眾的眼球,涉案金額之大、涉及被害人之多一再沖擊國人的神經。本案正在調查之中,具體案件事實尚未披露。筆者出于職業好奇,根據已經披露的外觀事實,對此案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作一梳理。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
案件金額高達三十億或四十億,且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觸犯刑法應該是沒有懸念的。但由于刑法規定的金融犯罪罪名眾多,存在交叉競合關系,該案觸犯何種罪名,如何適用法律,則肯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現就可能涉嫌的罪名作簡要分析。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該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達到一定規模的行為。只要具備違法性、公開宣傳性、回報誘惑性和對象不特定性,就構成本罪。
支行行長張某謊稱有理財產品要出售,吸收銀行高端客戶投資,顯然是一種集資行為,該行為未經審批登記,違反法律規定,具備違法性,即使認為是銀行的單位行為,也未經審批登記,也具有違法性;在客戶中廣泛宣傳、公開開展業務,具有公開宣傳的性質;以遠高于銀行存款和一般理財收益的高回報,和銀行監管還款付息的形式,具備了高利回報的特征;雖然其集資對象限于銀行高端客戶,對投資起點也有要求,但其集資對象的范圍廣大且潛在的對象無限,不同于只在親友或員工內部的集資,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應該說,張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披露的信息,客戶支付的款項沒有進入銀行賬戶,而是進入了張某指定的某幾個其個人實際控制的賬戶,集資人應該認定為張某個人。不屬于單位犯罪,應該由張某承擔刑事責任。
至于張某利用其職務便利,以銀行名義吸收公眾存款,是其虛假宣傳、利用銀行名義提高還款信譽的手段。即使利用了銀行的公章,也屬于假借銀行信譽的行為。
2、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就在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其目的不是侵吞他人財產,二是非法攬儲后利用他人的資金,集資詐騙罪則是以欺騙手段侵吞他人資金后不予退還。
根據披露的案件信息,張某長期從事吸收資金的行為,并能夠按照約定還本付息,沒有侵吞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難以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3、挪用資金罪
該罪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可以構成該罪主體,張某長期利用職權從事吸收資金的行為歸自己支配,也符合本罪行為特征。但是,資金是否屬于本單位(即航天橋支行)的資金卻是需要認真分析的問題。
從披露的案件信息看,資金沒有進入銀行賬戶,也不是銀行真實存在的理財產品,似乎不屬于銀行的資金。但是,由于張某是支行行長,又是以銀行名義推介產品、接受資金,其行為對于投資人來說就是銀行行為,尤其是和投資人的協議加蓋了支行的公章,似乎銀行又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筆者認為,判斷是否屬于銀行資金,還應該根據投資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看合同內容是否具有對該筆款項的支配權和償還義務。根據披露,合同內容,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由于部分客戶需要提前兌付而轉讓,銀行只是負有凍結轉讓人銀行賬戶的義務,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仍由轉讓人承擔,而不是由銀行直接承擔。因此不宜認為是銀行的資金。
4、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該罪是刑法第185條之一規定的罪名,是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罪行為指向的對象,是金融機構合法占有投資人財產后,負有按照約定使用并保值增值的責任,行為人違反責任,擅自運用資金。其前提是金融機構取得投資人的財產是合法取得。而本案中支行沒有取得投資人財產(財產沒有進入銀行賬戶),且張某行為不是合法行為,不能認為是銀行具有法定或約定權利義務的客戶資金。
因此,筆者認為張某行為不是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該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該罪行為特征是,吸收了銀行客戶的資金,應該進入銀行賬戶,但利用職務之便把資金投入使用,不進入銀行賬戶。
本案資金沒有進入銀行賬戶,但關鍵是是否屬于銀行客戶?該筆資金是否應該進入銀行賬戶?如前所述,投資協議是投資人和虛構的理財產品持有人之間簽署,內容是產品轉讓,投資款是投資人和持有人之間結算,按照協議約定投資人應當把投資款支付至轉讓人銀行賬戶。從這個角度看,涉案資金不屬于銀行收取的客戶資金。因而不構成該罪。
結論:張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某利用其擔任支行行長職務之便,假借銀行的市場信譽,虛構銀行產品和產品持有人,引誘投資人投資,獲取資金為己所用,侵害了銀行儲蓄經營的專有權。

二 本案中銀行的責任問題
如何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主要涉及到銀行在該案中的民事責任的問題。
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交叉和競合,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責任主體可能競合,也可能交叉,也可能分別成立。
本案中,張某毫無疑義是刑事責任的主體,又由于其實際控制和使用資金,同時負有返還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責任。
但銀行也負有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
(一)銀行負有合同義務
銀行和投資人、理財產品持有人(轉讓人)簽訂了三方協議,銀行負責監管轉讓人的銀行賬戶,承諾理財產品到期,轉讓人賬戶收到產品本息后,該資金支付給投資者。雖然銀行只是負責監管并負責把轉讓人賬戶資金劃轉至投資者,不負有支付給投資者的義務,但由于轉讓人是虛構的,實際的還款人是張某,投資者實際上對銀行產生信賴,也就是相信轉讓人賬戶到期會有資金轉入,此種確信是基于對銀行的信賴,該信賴也是基于三方協議合理產生。因此,銀行應該負有支付投資者本息的義務。
當然,這種合同義務和張某的民事責任競合,應該首先通過刑事追贓,追繳張某的財產償還投資者,銀行對投資者未獲償還的部分,承擔償還責任。
(二)銀行負有侵權責任
張某長期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和銀行內部管理不嚴格和不及時有關系,銀行應該對張某行為承擔責任。這是督促銀行加強內部管理,控制經營風險所必需,也是保護正常的銀行業務、維護銀行信譽、保護投資者利益所必需。
銀行疏于監管和投資者利益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銀行的高端客戶長期和銀行合作,應當獲得銀行的安全高效的服務。在接受銀行服務過程中遭受損失,應該獲得銀行賠償,是應該享有的高效服務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產部分或者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雖然表面上看,合同雙方當事人是理財產品持有人和投資者,但由于涉及的理財產品是銀行的產品,投資者是銀行客戶,業務是銀行推銷,銀行還與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三方協議,完全可以認定為是“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由此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銀行負有民事責任。
近年來,各種金融創新五花八門,金融產品層出不窮,急需監管部門對各種金融創新進行經濟學、社會學、法學上的利弊分析,及時叫停或采取監管措施,同時加強內部管理。
附轉載文章兩篇,供讀者了解背景詳情:
文章一:民生銀行支行長涉嫌偽造產品 涉案30億元
(文章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4月18日刊)
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涉嫌偽造產品,并以產品“讓利”轉讓的方式吸引該行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致使逾150名投資者被套,涉案金額或高達30億元。
近日,多名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的私人銀行客戶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反映,4月13日,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被公安機關帶走。公安經偵部門通知投資者去做筆錄時,該行鯨鉆高爾夫俱樂部的逾150名私人銀行客戶才得知——他們此前在該支行購買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系支行行長張穎等人偽造,總規模可能高達30億元。
多位投資者提供的產品資料顯示,這些私銀客戶購買的產品,在形式上,屬于從其他投資者處受讓民生銀行發行的尚未到期的理財產品,這些理財多數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稱,比如一位投資者購買的產品名稱為“結構性存款H-1”)。
多名投資人表示,張穎及其他該行工作人員向他們推薦該產品時稱,該產品保本保息,由于“原投資人急于回款,愿意放棄利息,一年期產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還有半年到期,相當于年化8.4%的回報”。
據一投資人反映,一個偶然事件后,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意外發現該產品并不存在,上報總行后,民生銀行總行迅速報案。
上述投資人稱,事發后,投資人們亦緊急聯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總行高層尋求解決方案,但獲得的答復是,該理財產品系偽造,民生銀行已報案,且表示此事件為張穎的個人行為。
理財產品是否虛構?資金去向幾何?民生銀行將如何處置此事?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多個疑問致函民生銀行總行,但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應。
偶然詢問牽出虛假理財大案
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鯨鉆高爾夫俱樂部成員均為該行個人金融資產1000萬元以上的私人銀行客戶,不少人在民生銀行投資理財超過10年,對該行一度十分信任。
黃先生就是其中客戶之一。他表示,此前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購買過多種產品,其中有一般理財產品、也有針對高端客戶的信托產品等,但他未能分辨出這個所謂的“虛假理財”產品和之前的產品有什么不同,且此前數期產品,并未出現不能兌付本息的情況。
據投資者介紹,此事的暴露純屬偶然。4月12日,一位民生銀行私人銀行客戶拍了一張該理財產品的照片,發給他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的熟人,詢問這款又保本收益又高的理財產品,為什么只有航天橋支行在賣,其他支行或渠道能否買到。
這樣一個不經意間的詢問,竟然暴露了一起數額巨大的騙局。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查詢發現,該行并未發行過這款理財產品,相關領導找到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詢問情況后決定上報總行,最終由民生銀行總行向公安機關報案。
4月13日,支行行長張穎等人被公安機關帶走。隨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區分局經偵支隊對此立案偵查。4月13日晚,鯨鉆高爾夫俱樂部的幾名投資者接到公安機關通知,連夜去做了筆錄。
黃先生表示:“我們平時經常一起打球,都很熟。因為有人被公安機關通知帶上合同去做筆錄,才知道這款產品有問題。”
4月14日,聞訊而來的100多名投資者到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總行了解情況后,被告知張穎因涉嫌賣虛假理財產品,已經涉案在押。由于事發突然,此類調查需等公安機關有結果后,才能向投資者做出進一步的解釋。
同時,民生銀行總行層面已經成立了應急領導小組,法律部總經理陳軍擔任執行組長,北京分行紀委書記、常務副行長杜鵬擔任副組長。
涉案金額或約30億
黃先生表示,他是2016年4月開始購買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這類“轉讓理財產品”的,每筆投資起點為300萬,至今成功購買超過10筆,已有3筆到期后返還了本息。目前還有7筆,共2000多萬沒有到期。
他表示:“當時航天橋支行行長、副行長和理財經理都跟我們說,這款產品是他們千辛萬苦才從總行爭取到的,只給我們鯨鉆高球俱樂部的大客戶,保本保息。”
其實,與其說這些私銀客戶購買了理財產品,更準確地說是他們買了別人轉讓的份額。
黃先生表示,航天橋支行工作人員當時的解釋是,銀行有很多大客戶買了定期理財產品后,急需用錢,因為不到期不能贖回,就會犧牲一定的收益將產品轉讓出去。“這樣的說法很合理,為了流動性喪失一部分收益,又是保本理財,對我們來說又安全又劃算。”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投資人處獲得的一份《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轉讓協議》顯示,該協議轉讓方為自然人崔華琦,轉讓份額是300萬,轉讓標的名稱“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第176期私銀款”。
該轉讓協議正是構成此事件的關鍵。根據協議,轉讓款由“新投資者”直接打給“原投資者”的個人賬戶。轉讓協議中,除了轉讓方、受讓方分別簽字外,還蓋有“中國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的公章。至于這枚公章的真實性,目前尚未可知。
其他一些投資者購買的“原投資者”的賬戶名包括崔華琦、池會杰、王靜等,開戶行均為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
一位投資人稱,為獲得投資者的信任,除產品轉讓協議,該行還以付款方為甲方、收款方為乙方、民生銀行為丙方的方式,簽訂了一份《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民生銀行對產品轉讓方,即收款方的賬戶進行監管凍結,確保該產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劃轉給付款方。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接觸的多名投資者表示,鯨鉆俱樂部成員投資的金額大多為2000-3000萬元,數額高的達到6000-8000萬元,數額少的也有近1000萬尚未兌付。僅鯨鉆俱樂部的成員就有超過150人,其他投資者和涉及金額還在統計中,估計涉及規模約30億元。
近年來,不少銀行出現違法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飛單”等事件,因此監管的力度也在加大。2014年,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也稱39號文)。
39號文明確表示,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而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得銷售。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民生銀行官網和中國理財網,均未搜到投資者購買的上述理財產品,但有多款產品名稱與之類似。
在監管部門對“飛單”的整治中,要求金融機構對理財產品銷售實行“雙錄”。黃先生等多名投資者表示,在民生航天橋支行購買“轉讓理財產品”時,同樣有“雙錄”。銷售人員會詢問投資者,是否知道這款理財產品,知道其中的風險,購買者需要按要求回答知道,并對這個過程錄音、錄像。
明星行長為何鋌而走險?
在被告知購買的理財產品并不存在,這些轉讓產品的所謂“原投資者”也屬虛構后,鯨鉆俱樂部的投資人猜測,這些收款賬戶,或是張穎等人控制的親友的賬戶,但目前這個說法尚未得到民生銀行或公安部門證實。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擁有數百名私人銀行高端客戶,在業內也屬罕見。
民生航天橋支行財富俱樂部的微信公眾號2017年4月1日發布的消息稱:“航天橋支行的私人銀行客戶數達320余人,是全國私銀客戶最多的支行。而他們的服務團隊,從主管行長到理財經理,平均年齡不到29歲。”
多名投資者反映:“航天橋支行是民生銀行的明星支行,張穎本人出生于1982年,畢業于人大金融系,此前在外資行工作,到民生工作后也是很受重視。她本人是實干型,想做出一番事業。”
為何一個明星支行的支行長會選擇鋌而走險,偽造理財產品,把如此巨大的資金挪到銀行體系外?——這是投資人頗為不解的問題。同時,如此大額的資金最終去向何處,目前亦是謎團。
有投資者表示:“聽說張穎投資了一個地產基金項目。”不過,截至記者發稿,這一消息并未獲得民生銀行及公安機關證實。
據投資者介紹,截至2017年4月17日上午,已經有120多名投資者簽名登記,要求民生銀行按期兌付理財產品,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投資者們在給監管部門的一份“緊急情況反映材料”中表示,2016-2017年期間,“我們通過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副行長、理財經理強力推薦,在柜臺內購買的‘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理財產品’,并有一些購買文件為證。”
投資者認為,這些文件是由民生銀行出具并加蓋公章的,因此民生銀行有義務兌付本金及收益。
投資者與民生銀行之間的博弈,才剛剛開始,本報將持續跟蹤。(本報記者李致鴻對本文亦有貢獻)
本報記者 李玉敏 黃斌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