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汽車抵押貸款(抵押南昌貸款汽車能過戶嗎)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形成了巨大的汽車消費市場及汽車金融市場。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資產證券化業務進入試點階段,2014年《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及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年第7號—關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等監管規定的出臺,信貸資產證券化步入備案+注冊的時代。在上述背景下,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愈發成熟,成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中重要產品之一。
自2004年以來,王立宏律師帶領其資產證券化團隊深耕資產證券化業務領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領域的業績超過數十單,就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領域,本團隊作為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客戶包括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比亞迪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及長安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等汽車金融公司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業銀行。本文主要基于本團隊以往項目經驗及研究,從法律的角度對汽車抵押貸款的基礎資產特征及篩選、擔保措施、債權轉讓限制、境外投資者引入等方面對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進行簡要梳理。
一、基礎資產特征及篩選
小額分散、期限較短、貸款發放流程標準、同質性及資產池筆數眾多等是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重要特征,另基于二手車市場的參與主體是互聯網電商平臺或融資租賃公司且基于二手車的貸款綜合費用等原因,故在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中要求入池的基礎資產對應的車輛主要為新車。
在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很重要的一步就是資產池的篩選,篩選的標準即產品中設置的合格標準,而這個合格標準則會從借款人及擔保人的主體維度、貸款合同條款、金額、賬期及車輛類型、新舊、抵押、保險等多個維度來設置。針對資產池筆數眾多及對是否符合合格標準要求的需要,在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律師會以抽樣方式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通常從借款人年齡、職業、所在區域、貸款金額、賬期、到期日、車輛類型、抵押及保險等多個維度對資產池進行抽樣,以保證抽樣資產能夠最大程度代表整個資產池的狀態。另外,發起機構在汽車貸款業務中可能和第三方開展業務合作,則對于該種合作模式,其與第三方簽署的合作協議及在該合作模式項下簽署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函、保證保險單等資料也是律師重點審核的內容。
同時,鑒于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從啟動到正式發行時有較長的時間差,資產池會因為早償等原因造成基礎資產的質量偏離原本的資產質量,故在申報和正式發行時有時會采用“紅池”和“黑池”的模式,即“紅池”用于申報,“黑池”用于發行,但“紅池”和“黑池”在資產池質量、總體特殊、合格標準等方面的屬性基本一致。
二、擔保措施
(一)車輛抵押登記。根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在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以汽車抵押作為放貸條件是一個重要特征,即發起機構向借款人發放汽車抵押貸款時,所購買的車輛需辦理完畢以發起機構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鑒于各地車輛管理所對于車輛抵押登記的流程及所需的時間、手續上的要求各有不同,部分發起機構會將放款程序前置于車輛抵押登記程序,但為了控制放款時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的風險,一般會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提供階段性擔保或保險公司提供相應的保證保險。
(二)抵押率的確定。在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抵押率是合格標準基本要求之一,根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汽車貸款發放實施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制度,貸款人發放的汽車貸款金額占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比例。”且汽車價格亦有明確規定:“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自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0%,商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對于抵押率的確定,需要根據車輛類型、新舊、購買價格及首付比例來確定,其中購買價格是律師核查的要點。基于實踐中,車輛購買合同、購車發票及貸款合同中約定的車輛購買價款并不完全一致,律師需要核對、了解上述資料對應的購買價款具體包含的費用明細及產生不同的原因,從而綜合判斷車輛的實際成交價格。
(三)抵押權變更登記安排。因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入池的個人汽車抵押貸款筆數較多且根據合格標準的要求,每一筆均需辦理抵押登記,如在轉讓給受托機構后對入池汽車抵押貸款進行逐一變更抵押登記,則成本過高且操作難度大,所以并不要求在轉讓后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不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并不影響抵押權事實上已經由發起機構轉讓給受托機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變更,不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針對抵押權未辦理變更登記的風險,律師在起草交易文件一般會增加相應的風險緩釋措施:(a)如因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且發生善意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的情形時,受托機構所享有的抵押權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該筆資產屬于不合格基礎資產,發起機構需要予以贖回;(b)發生權利完善事件時,受托機構有權要求發起機構協助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c)如發生個別資產涉及訴訟、仲裁,而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的,則受托機構有權要求發起機構協助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以便受托機構進行訴訟或仲裁程序。
三、債權轉讓限制
(一)合同中有無限制轉讓的約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在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發起機構需要將其合法持有的該類債權資產轉讓給受托機構,故判斷入池資產對應的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中有無限制債權轉讓的約定是判斷入池資產是否具備轉讓條件的重要前提。基于此,律師一般會要求發起機構提供與入池資產有關的全部合同范本,同時對抽樣資產對應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條款進行逐一核查,以判斷債權是否可以合法、有效的轉讓。
(二)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風險。《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基于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筆數眾多且債務人(包括借款人、擔保人以及相關抵押車輛的保險人,以具體條款約定為準)較為分散,故在債權轉讓時逐一通知債務人不具有操作性,為緩釋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不對債務人生效的風險,除不改變債務人仍向作為貸款服務機構的發起機構指定的賬戶還款路徑外,同時設置在發生權利完善事件時,發起機構應以約定方式向相應債務人發送權利完善通知,告知其該筆貸款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并要求債務人將其就貸款應支付的款項或保險賠款直接支付至信托賬戶,并約定資金保管機構對該等回收款進行保管。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之后,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產生效力。
四、境外投資者的引入
如前文所述,在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發起機構均具有成熟的業務管理模式及豐富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經驗,同時基于基礎資產高度分散、資產質量較高,該類產品深受境外投資者的關注。2017年7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布聯合公告:批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上線(以下簡稱“債券通”)。債券通包括“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券種。借助于“債券通”的連接,進一步豐富了發起機構的融資渠道。
本文主要基于本團隊的項目經驗及研究對汽車抵押貸款產品從法律角度進行簡要分析,實踐中基于每一項目交易安排均有特殊的需求,仍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本團隊也將持續關注,繼續與大家研究探討。
作者介紹
王立宏
大成北京總部 銀行和金融專業組負責人 高級合伙人
執業領域:資產證券化、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金融爭議解決、不良資產處置
e-mail:lihong.wang@dentons.cn
作者介紹
何玉華
大成北京總部 合伙人
執業領域:資產證券化、銀行與金融、信托業務、資產管理
e-mail:yuhua.he@dentons.cn
作者介紹
潘遙遙
大成北京總部 律師
執業領域:資產證券化、銀行與金融、信托業務、資產管理
e-mail:yaoyao.pan@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