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抵押貸款嗎(抵押貸款公司合法嗎)
自家的房產卻被別的公司拿去辦抵押貸款,這樣的事居然發生在我們A股上市公司勤上股份(002638.SZ)身上。
2020年3月31日下午,勤上股份發布公告稱,為保障自身利益,已對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東莞分行”)與東莞威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亮電器”)提起訴訟,目前已經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書。
表面上看這是一起普通的商業糾紛,但看到這場糾紛的原因時,挖貝網還是大吃一驚:這場糾紛源自10年前勤上股份從威亮電器購買的幾處地產和房產,這些資產不僅至今未完成過戶,而且還被威亮電器拿去辦抵押貸款了。如今這些資產更因無法按時還款被法院查封了。
購買資產10年未完成過戶 交易對手為關聯方
如果你購買的房產始終無法完成過戶,你急不急。從正常角度來說,大部分人可能都會為此感到著急,畢竟買房不是小事,即便家中有礦,也經不起這般糟蹋。
所以,勤上股份的行為就有點讓人摸不著頭腦了,購買的房產10年都未完成過戶,這是什么操作?
根據勤上股份公告,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購買關聯方資產的議案》,同意公司以3169.36萬元的評估價格購買威亮電器位于東莞市常平鎮橫江廈村的一塊工業用地及其上附屬廠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棟物業資產(以下簡稱“標的資產”),同日公司與威亮電器簽署了《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簽署后,勤上股份按照合同的約定于2011年6月24日向威亮電器支付了全部交易價款。
并且在公告中,勤上股份強調,威亮電器已經于2011年7月28日辦理了標的資產的注銷抵押登記,并積極向房產交易中心提交相關資料,目前過戶手續尚在辦理過程中。
我們不知道勤上股份對“積極“二字是怎樣定義的,結果就是關聯方威亮電器積極了10年,到現在也沒完成過戶。對于不能完成過戶的原因,勤上股份是這樣說的:由于歷史原因地上建筑物存在跨紅線建立、超出宗地紅線范圍使用土地,導致上述資產至今未完成過戶手續。
不過,問題是,10年時間,不夠解決這一問題么?所以,我們不禁要問,這其中有沒有什么部位人知的秘密了。
如上文所述,威亮電器其實是勤上股份的關聯方。天眼查顯示,勤上股份與威亮電器控股股東均為東莞勤上集團有限公司,而東莞勤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勤上集團”)的股東只有2位,即李旭亮和溫琦,此二人也是勤上股份實際控制人。
還被其他公司拿去辦抵押貸款
購買資產10年未完成過戶本來就已經很奇葩了,但更奇葩的是,威亮電器居然把這份資產拿去做抵押貸款了。
2019年5月,勤上股份收到威亮電器發來的《告知函》稱,由于威亮電器和相關主體向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借款未能如期歸還,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提起仲裁,并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三院”)申請了財產保全,導致標的資產被法院查封。
為什么被查封呢?事情緣由是這樣的。
2015年至2018年,勤上集團、威亮電器、東莞市勤上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勤上企業”)、東莞市勤上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簡稱“勤上金屬”)作為甲方與中信銀行東莞分行作為乙方簽署《綜合授信合同》,乙方分別為甲方提供綜合授信額度為7.00億元、6.76億元、6.46億元、6.46億元,授信期限均為一年。
2015年7月8日,威亮電器與中信銀行東莞分行簽署《最高額抵押合同》,威亮電器以標的資產在4441.49萬元范圍內的貸款和相應的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擔保權利等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之和向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提供抵押,抵押期限為2015年7月8日至2020年4月19日。
2018年8月15日,威亮電器與中信銀行東莞分行簽署《最高額抵押合同》,威亮電器以標的資產在再次新增加7922.01萬元范圍內的貸款和相應的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擔保權利等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之和向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提供抵押,抵押期限為2018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但沒有辦理補充抵押登記。
2018年底,甲方(勤上集團、威亮電器、 勤上企業、勤上金屬)因經營不善,未能按照相關約定償還利息,被銀行終止了貸款額度,以致無法利用循環額度借新還舊,自身也沒有能力償還本金,造成貸款違約。
而且,勤上集團、威亮電器、勤上企業、勤上金屬在將標的資產進行抵押時,并未告知勤上股份。因為勤上股份表示,在收到東莞三院發出的《執行裁定書》前,公司董事會對2015年度至2018年度的標的資產抵押擔保事宜并不知情。
根據前文,勤上集團、威亮電器與勤上股份的關系我們已經有所了解,勤上集團是威亮電器與勤上股份控股股東。那么,勤上企業與勤上金屬又是誰呢?
天眼查顯示,勤上集團不僅是威亮電器與勤上股份控股股東,還是勤上企業與勤上金屬的控股股東。此時勤上股份購買資產10年未完成過戶,還被其他公司拿去辦抵押貸款的事情也就好理解了——上市公司勤上股份控股股東將旗下一家公司的資產賣給了勤上股份,但沒有完成過戶。在過戶期間,控股股東在未告知勤上股份的情況下,又將這部分資產拿出來為旗下的其他企業做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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