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平安普惠小額貸款銀行)

平安普惠的表面放貸利率為23.5%,IRR計算的利率則可能超過30%。平安普惠可以強調自身合法合規,但從社會責任層面上看,這次確實失分了。
中國小貸巨頭平安普惠近日陷入輿情危機。2019年10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裁定書認定,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可能涉嫌經濟犯罪。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該案緣起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如劍、于秀麗在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一樁民事判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因不服從一審法院的判決,故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具體案情顯示,2015年6月3日,借款人李如劍與信安公司(貸款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前身)簽訂了生意貸借款合同一份,貸款金額為50萬元,貸款期限為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合計12個月。貸款按月計息,月利率為0.65%;月管理費0.8%,每月還本3%,月擔保費0.2%。此外,前期服務費1.5萬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
2015年6月5日,在富登公司(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前身)按照保證合同約定扣除前期服務費1.5萬元后,信安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李如劍放款48.5萬元。
法院裁決書顯示,李如劍向信安公司還款明細如下:2015年7月5日還款23250元,2015年8月5日還款23152.5元,2015年9月5日還款23055元,2015年10月5日還款22957.5元,2015年11月5日還款22860元,2015年12月5日還款22762.5元,2016年1月5日還款22665元,2016年2月25日還款22918.9元,2016年3月9日還款22539.88元,2016年4月6日還款22389.87元,2016年5月18日還款22499.64元,2016年7月9日還款3648.62元。
考慮到平安普惠和平安小貸為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關聯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按實際出借的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因此,李如劍支付的1.5萬元前期服務費實為“砍頭息”,應當計算為實際利息。據此計算的話,李如劍每月支付的利息和管理費、擔保費為8250元,砍頭息15000元,按實際借款本金485000元計算,折合實際年化利率23.5%;同時,借款人每月償還15000元本金,如果按IRR計算的話,借款人承擔的實際年化利率可能會超過30%。
23.5%的年化費率雖然沒有超過國家法律關于民間借貸的上限,但平安普惠和平安小貸作為平安集團旗下的持牌機構,其實際利率顯然偏高了。應當追問的是,持牌巨頭在合法合理賺取放貸利潤的同時,是否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媒體曝光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后,平安普惠11月8日在微信公眾號“平安普惠社區”發布了一則措辭強硬的否認聲明,稱法院判決中關于平安普惠“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觀點與實際業務完全不符,平安普惠未收到任何公安機關的刑事調查通知,未進入任何刑事調查程序。平安擔保公司、平安小貸公司的業務基本模式為小貸公司提供借款,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不存在獲取不法利益的情況。
聲明還強調,平安普惠融資擔保公司和平安普惠小貸公司均依法成立,其收費基礎建立在與客戶之間分別簽訂的借款、擔保等相關服務合同上,不存在多頭收費、客戶承擔整體資金成本在監管要求的范圍以內,理應受法律法規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