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平安普惠小額貸款銀行)
柒財經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平安普惠擔保被人民法院判定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并非只有這一例。不僅如此,平安普惠擔保收取的“前期服務費”,也被多地法院判定無效。關于平安普惠擔保代償滯納金方面,也被判定為“過高”,而應按年利率24%重新計算。
前述二審判決書發布后,“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迅速將平安普惠擔保推上了輿論的高峰。11月8日,平安普惠擔保通過微信公眾號“平安普惠社區”一則聲明,稱判決書中“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與公司實際業務并不相符,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安機關的任何刑事調查通知,為進入任何刑事調查程序。
同時,平安普惠擔保提供獲客咨詢、風險初步評審、擔保增信等金融流程服務,融資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均依法成立,為持牌機構,分別提供保證擔保和借款服務。而收費基礎建立在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借款、擔保等相關服務合同上,不存在多頭收費、客戶承擔整體資金成本也在監管要求的范圍以內,理應受法律法規保護。
但時隔3天,11月11日,平安普惠擔保刪除了這一公告,稱對實際業務不符的情況進行澄清。平安普惠擔保方面表示,國家一直以來鼓勵普惠金融發展,鼓勵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在內的持牌機構發揮優勢、聚合協同,發展普惠金融。
而平安普惠擔保自依法成立以來,在各級政府部門、金融監管單位的指導和管理下,合規合法提供獲客咨詢、風險初步評審、擔保增信等金融服務,與各類持牌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合作,積極踐行社會責任,助力小微企業、社會大眾,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對于原公告刪除后發布新公告的原因,平安普惠擔保相關負責人僅對柒財經表示,“純粹的以新版本為準”。
尚未明確責任劃分
平安普惠擔保這一行為也被不少觀點解讀為“變相認慫”,尤其是原公告中對于收取費用合規性的論述,對于“前期服務費”避而未談,在新公告中,也僅強調了業務的合規性。
不過,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平安普惠擔保的2份聲明均沒有太大問題,原聲明對于各方面細節披露較多,但在沒有明確的監管文件或法律判決的情況下,披露內容少一點會更合適。“企業也許是出于這方面考慮,因此對聲明做了相應地調整。”
尹振濤表示,關于小貸+擔保的運營模式,確實已經成為行業慣例。平安普惠擔保與平安普惠小貸采用關聯公司擔保的方式,主要由于小微企業貸款本身具有高風險,第三方擔保公司為不知底的機構擔保時,會產生較高的擔保成本,合作模式也會比較復雜。關聯公司擔保的模式,從原則上來講,具有溝通成本低等便利性。
在合規業務方面,尹振濤指出,目前的政策法規對于關聯公司擔保尚未有明確規定。“小貸公司、擔保公司都各自遵守各自的監管規定的話,提供關聯公司擔保是沒有問題的。在平安普惠擔保的案例中,擔保公司也承擔了相應的賠付責任。”
尹振濤強調,如果關聯公司擔保之間存在故意的隱瞞、欺詐等違規行為,則肯定違反了各自的監管規定。
對于平安普惠擔保收取的前期服務費,尹振濤稱,如果該款項真實支付給擔保公司,則應被記入貸款綜合成本里進行計算。“監管對于相關費用什么時候收取,其實也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綜合成本超過36%,便是違規行為。”
而除了平安普惠擔保與平安普惠小貸的責任關系外,借款人李某也并非無責。互金專欄作家肥皂指出,從債權關系上看,借款人李某沒有盡到還款的責任與義務,擔保公司追究其責任是合理合法的。同時,借款人李某處于失聯的狀態,可以被認定為“逃廢債”,法院依舊可以按照借貸所屬關系等追究其責任。
目前,引起廣泛討論的這一案件,尚未有其他消息傳出。另一方面,柒財經關注到,聚投訴官網對于平安普惠貸款投訴超過1萬條,直指平安普惠收取砍頭息、高利貸等。此外,還有線下推廣人員搭售平安好醫生消費卡等。
而在擔保費用方面,多名投訴用戶強調,在借款前并未被告知該筆款項的收取,直到放款后才能看到“保險費”、“其他費用”等2項扣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