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險是什么意思(運費險是指)

作者| 陳奕吉「湖州師范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沈家本法學院)」李軍「湖州師范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沈家本法學院)副教授」
文章|《中國保險》2023年第6期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報告顯示,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已從2012年的7.85萬億元增長到2021年超42萬億元,成為經濟發展中令人矚目的強大動力,更早已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數字賦能助力電子商務產業蓬勃發展的同時,與電子商務產業相伴而生的新產物逐漸暴露出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運費險便是其中的代表。運費險通稱退貨運費險,針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商品的退貨風險。購買運費險后,當出現標的商品退貨行為時,退貨運費將由保險公司理賠。自2010年淘寶網與華泰保險合作推出針對淘寶電商購物交易業務的第一個“退貨運費險”以來,運費險已逐漸發展為各大電商平臺與物流運輸中舉足輕重甚至不可或缺的重要業務。但在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2015—2018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中,運費險頻頻出現在投訴較多的險種名列。隨著近年來數字化轉型的快速發展,與運費險相關的新型違法行為更是層出不窮,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中便存在利用網絡監管平臺漏洞騙取退款費用與運費險理賠的新型違法行為。本文通過分析運費險相關的司法判決文書探究運費險的法律風險樣態,總結運費險的合規實踐困局,并提出相關紓解對策,旨在為推進運費險行業合規建設、促進運費險業態良性發展提供啟示。
“運費險”法律風險樣態
筆者于2022年3月3日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以“運費險”為關鍵詞進行全文檢索,共檢索到377篇法律文書。筆者按照相關性排序逐份閱讀,在剔除了完全與運費險無關的案件后選取了前50個案件進行“運費險”法律風險樣態的實證考察。
1.定量研究:總體情況統計
筆者歸納總結50個司法案件中提及運費險的原因見表1。

在樣本案件中,運費險在司法實踐中最多因費用納入涉案商品的價值計算而被提及,在所有樣本案件中占比60%。運費險費用納入涉案商品價值計算的情況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將運費險費用計算進入商家銷售成本,常見于侵犯知識產權糾紛中用來計算侵權人獲利的案件;二是將運費險費用計算進入買方購買成本,該情況又可細分為兩種情形:(1)侵犯知識產權糾紛中權利人為進行鑒定購買涉案商品的維權成本,并基于此主張合理支出;(2)產品責任糾紛中消費者購買商品成本計算與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商品價格基數計算。
運費險作為退貨保障被提及主要集中在買賣合同糾紛與產品責任糾紛中,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廣告宣傳和要約承諾,如客服向買方承諾“不滿意可退貨,有運費險”;二是買方已通過運費險理賠退貨運費,賣方主張不應要求其再次承擔退貨運費。
從樣本案件來看,司法實踐的運費險法律風險主要與其他行為相伴而生,處于一種附生樣態,僅以運費險本身風險問題提出司法訴訟的情況極少。一般而言,運費險主要理賠電商運費,即使出現問題涉案標的也較小,難以達到立案標準,當事人也多放棄追訴。
2.定性研究:個案行為分析
從50個樣本案例來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運費險的法律風險主要附生在其他電子商務交易糾紛之上,但運費險本身的法律風險同樣嚴峻。在數字經濟新業態的現實轉向下,運費險本身的法律風險不斷演化與擴大。
(1)運費險“騙保”行為。在(2020)浙01民終446號案中,買方在賣方的指導下重新下單涉案質量問題產品并購買運費險,以此來退回原涉案質量問題產品并獲得理賠。法院認為雖然該退貨方式存在不當,但賣方并不構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買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即賣方不構成欺詐。但若再進行進一步思考,即使賣方的行為并非欺詐,但買賣雙方串通重新購買運費險進行退貨獲得理賠的方式無疑涉嫌“騙?!毙袨椤?/p>
(2)運費險“個性化定價”行為。在平臺商品“個性化定價”的同時,運費險購買價格也存在“個性化定價”的情況,且并不只針對買方。在(2022)豫0411知民初67號案中,賣方提出其為針對不同主體的交易行為付出的運費險價格并不相同,涉案產品銷售成本中支付的運費險成本在0.8—2.5元不等,面對眾多銷售訂單同樣需遵循運費險提供商保費的“個性化”計算方式。由此可以看出,運費險的“個性化定價”針對的是買賣雙方。
“運費險”合規實踐困局
基于50個司法案件的分析,運費險的法律風險存在附生與獨立兩種樣態,并存在一定的合規實踐困局。
1.附生風險困局
運費險的附生風險困局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運費險費用作為商品成本之認定困局,二是運費險賠付后賣方賠付運費責任承擔之認定困局。
(1)運費險費用作為商品成本之認定兩難。首先,賣方贈送運費險的費用是否可計入銷售成本?該問題主要出現在電商產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的賠償金額計算上。當采用侵權人獲利計算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額時,首先需確定侵權人利潤,即確定侵權人的銷售成本。由于運費險并非商品的必要組成部分,也非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業務開展的必要條件,實質上屬于出售商品外的附加或增值服務。賣方的銷售成本影響商品價格,若將運費險費用計入賣方銷售成本,則可能認為賣方將運費險設置為了買方“默認同意”選項,在商品價格中強行捆綁搭售了運費險,成為2018年修訂的《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所禁止的“強行搭售”行為。其次,買家購買運費險的費用是否可計入商品購買價格成本?正如前文所述,運費險并非商品的必要組成部分,實質上屬于出售商品外的附加或增值服務。但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糾紛的權利人會在購買侵權產品進行取證時購買運費險并主張合理支出,涉及食品安全的產品責任糾紛買方也會將其購買運費險的費用主張計入商品價格,要求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從法院的判決傾向來看,其一般支持運費險費用納入商品價格計算。然而,運費險在保障目的上保障的是買方退回貨物的行為,是買方與第三方保險公司的交易,賣方并不直接從中獲利。將買方購買運費險的費用成本計入商品價格、要求賣方進行賠償一定情況下有損賣方公正利益。
(2)運費險賠付后賣方賠付運費責任承擔之認定兩難。在50個樣本案件中,當買方通過運費險獲得退貨運費理賠后,法院一般不再支持其要求賣方賠付運費的訴訟請求。但若買方自行購買運費險,而非賣家贈送運費險,賣家因買方行為減少應付賠償,買方則在獲得同樣賠償下多支出了運費險費用,對實質公平存在一定損害(如圖1)。

2.獨立風險困局
運費險的獨立風險困局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運費險“騙?!敝O管難題,二是 “個性化定價”與保費浮動之界限不清。
(1)運費險“騙?!敝O管難題。雖然運費險的保險費與賠付金額一般均為較小數額,但由于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量巨大,頻繁的“騙?!毙袨闊o疑會積少成多,為保險公司帶來一定損失。而巨大的交易量無疑使監管難度與監管成本大幅度提升,極有可能陷入監管成本大于“騙保”損失之困局。同時,從司法實踐來看,部分“騙保”行為基于買賣雙方的串通,審查難度較大。
(2)“個性化定價”與保費浮動之界限不清。在運費險業務發展歷程中,行業主體持續調整運費險費率定價機制以應對財務風險。例如,淘寶運費險已從一開始的無差別固定費率調整為運費險費率浮動制度,并公布了保險費率與出險率掛鉤計算之標準。為面對買方逆選擇等財務風險,該運費險費率浮動制度也在十年間不斷優化。但運費險費率浮動制度可以抵擋買方逆選擇導致虧損的財務風險,卻存在“個性化定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風險。目前有學者強調平臺算法視閾下的“個性化定價”等同于“大數據殺熟”,存在價格歧視與價格欺詐兩種視角。但在保險業域,在保險政策監管下根據參保人個人情況、理賠歷史進行保費定價是一種常規做法。筆者認為,目前運費險定價處于“個性化定價”之灰色地帶的根因,是眾多運費險的定價計算標準與方式并不向投保人(買方或賣方)透露或者并未顯著表明,存在不公開不透明、直接利用投保人個人信息進行定價的價格歧視與價格欺詐。筆者于2023年3月4日查閱淘寶平臺的運費險協議,其第十一條中載明:“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保險人制定的承保標準、買方與賣方的歷史賠付記錄以及投保網購交易的實際風險計收,并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載明?!钡P者購買運費險時僅顯示最終保險費用,并未顯示費用計算過程。同時,部分平臺根據買方退貨率進行運費險定價,但并未向買方解釋價格形成機制。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所保障的風險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基于保險射幸性,《保險法》規定了“最大誠信”原則。而運費險作為基于互聯網經濟的新險種,保險公司可直接獲取關于保險標的相關信息并計算出保險費用,無須保險人履行“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障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導致保險公司怠于通知保險人的保險費用計算方式,使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地位嚴重失衡。這與常規保險在原銀保監會制定的系數標準下根據保險標的情況公開透明進行定價具有本質區別。
“運費險”困境紓解對策
面對運費險的合規實踐困局,應結合《電子商務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制,并加強開展運費險業務規范指導。
1.發展運費險業態政策法律體系
作為基于互聯網經濟產生的新險種,運費險應在《電子商務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下受到規制。但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涉及專門對運費險進行規制的條文。為促進運費險業態合規建設,應完善運費險業態政策法律體系,在相關立法中重視對運費險相關法律風險的規制。
2.完善運費險附生風險司法解釋
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運費險附生法律風險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運費險費用作為商品成本與運費險賠付后賣方賠付運費責任承擔之認定方面,亟待權威的司法規范指導??舍槍ο嚓P問題認定出臺司法解釋,規范指導司法審判,降低運費險的附生法律風險:在運費險費用作為商品成本之認定方面,由于贈送運費險對商品售出具有廣告宣傳等促進作用,且消費者購買行為受贈送運費險激勵作用較大,贈送運費險費用應視作企業營銷成本,宜將運費險購買費用作為賣方銷售成本認定,但由于買方自行購買運費險是與第三方保險公司的交易行為,賣方難以從中獲利,不宜將運費險購買費用納入買方購買成本認定計算;在運費險賠付后賣方賠付運費承擔責任之認定方面,可參照一般保險的理賠做法,當因賣方產品質量原因導致退貨但買方通過自行購買的運費險獲得理賠時,保險公司可向賣方追償。
3.健全運費險購買平臺監管制度
首先,電商平臺應發揮監管作用,確立運費險購買平臺規則,明確“騙?!毙袨榈男再|與種類;其次,可引入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進行平臺監管,如可分析自動審查用戶在先前購買行為中未購買運費險、重復購買該商品并購買運費險退貨理賠的行為,若同一店鋪出現該種情形過多,可對店鋪進行審查,查實騙保行為后依據平臺規則進行處罰。
4.優化運費險保險費率定價機制
首先,公開運費險保險費率定價計算機制,保障保險人知情權,在計算保險費率采集保險人個人信息時,應征得保險人同意;其次,不斷根據實踐情況靈活調整運費險保險費率定價規則,并參考保險行業其他險種費率計算考量標準,借鑒域外經驗,通過變動決定費率的指標、調整費率區間等手段使運費險保險費率定價機制適應瞬息萬變的互聯網經濟市場需要。
作為較早出現的互聯網經濟新產物,運費險的業態演進之路見證了中國電子商務產業歷年的發展壯大與驚人變遷。在數字轉型加快、平臺經濟火熱的時代背景下,作為線上險種先行者的運費險,其法律風險的應對與防范,可為眾多數字經濟下催生的新險種合規發展提供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