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如何操作(債轉股實際操作)
什么是債權轉股權
根據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債轉股的涵義為:“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1、公司制企業債轉股的形式
(1)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的變更。這種情況只能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簡明一點的意思,就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的收入,沖抵債務。
(2)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即增加股東或股東股權,也就是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的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例如甲公司擁有對A公司的債權1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A公司股東為乙公司。現甲公司經與乙公司協商,將債權100萬元增加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則債轉股后,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和乙均為A公司股東。
(3)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應股權。
《辦法》中的債轉股指的僅是第2種情形,債轉股屬于增資,且不適用于債權人以其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對被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且債轉股不適用于公司設立,只適用于公司設立之后的增資,因為在被投資公司設立之前,由于此類債權沒有相應的法律主體不可能存在,因此債權轉股權不適用于公司設立。
2、上市公司的債轉股
《辦法》不僅規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進行債轉股,而且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也可以債轉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債轉股在工商局層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資除了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外,均需要證監會嚴格的審核程序。
二、可以轉為股權的債權類型
根據《公司法》中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條件要求為可評估和可轉讓,《辦法》第三條對可轉為股權的債權進行了限定,僅為三種:
1、合同之債
“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合同之債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非合同之債,如果經法院的裁定文書或判決文書的確認,也可以轉為股權。
3、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
“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多人之債的處理方式:“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多人之債的處理方式:“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三、債轉股應履行的程序
1、債轉股的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債權出資的,應履行評估程序。
又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而且,由于《辦法》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因此,實務操作中也需要股東大會在評估后,對評估價格進行確認,并形成決議。
2、債轉股債權的驗資程序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2)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3)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4)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3、債轉股的工商登記變更程序及手續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
(2)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
(3)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綜上所訴,企業在準備債轉股登記資料清單時,至少應準備以下資料:(1)債轉股合同;(2)股東會審議債轉股決議;(3)股東會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決議;(4)驗資報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7)債權轉股權承諾書/裁判文書/和解文書等。
四、債轉股的操作分析
債轉股與上市融資有異曲同工之妙,都讓企業獲得了一筆不需償還的穩定資金,而企業自身也降低了負債并提高了資金周轉的靈活度。在企業實施債轉股以后,其負債能力和可抵押資產都得以提高,企業信譽也自然而然的隨之提高,這都將有助于促進企業進一步融資,所以說債轉股對于企業來說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后,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后,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1、債轉股的方式
債轉股本身并不復雜,但當它與資本運營的其他手段結合起來后就有了十分豐富多彩的表現形式。操作中可分別情況根據不同企業的條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辦法,盡可能地減少交易環節和成本,避免與制度發生沖突。
(1)債轉股結合新股發售:對被債轉股企業尚未改制上市的,債權方可以所擁有的債權作為出資參與債務方的股份制改造,將債權轉為股權并通過新股發售變現。
(2)控股權轉讓中的債轉股:企業控股權轉讓往往意味著企業發展方向,主營業務等的改變,是企業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業控股權的轉讓,被控股企業的債務負擔能否妥善解決往往是關乎成敗的重要因素。債轉股在此方面則有廣泛的運用空間。
(3)三角置換:債權方以所持債權置換債務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或債權,包括債權轉股權后的再置換。當債務方自身資產質量較差,債權人不能接受其債權轉股權時,如果該債務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或債權,三角置換式的債轉股可以達成目的。
(4)債權轉質押股權:當企業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時,債務方以本企業等值股權作抵押重新取得對債權方到期債權資產的占有。使用權,雙方簽訂“股權質押協議”,質押期內債權方或享受按年度領取固定利息分紅的優先股股東的待遇;或者享受按實際經營收益參與分紅的普通股股東的待遇,質押期滿債務方償還原始債務。如債務方不能履約,債權方有權對質押股權進行處置。這種方式與股權直接轉債權不同,質押期內,質押股份的股東并沒有發生變化,債務人仍然是該部分股份的名義所有者,但不享受該部分股份所得紅利,而是將其作為到期末清償債務的利息交與質押權人,只有當質押期滿后債務人仍不能清償債務時,質押權人處置股份時,才可能出現債權轉股權或股權拍賣的情況。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債務人可以延緩債務清償的截止期限,又不失去對股權的名義控制;債權人在延展期內有利息收入的來源,并不立即失去債務償還優先于股權分配的權利,比債權立即轉股權更具靈活性。其不足之處在于適用范圍較小,只適合企業仍能保持正常的經營活動,有固定現金流入,只是有短期債務清償危機的情況。
(5)債權轉回購股權:當企業債務到期后無法立即清償時,債權債務雙方簽訂“股權回購協議”,債權方以所持債權形式購買債務方等值股權(協議期內不辦理股本或股權變更手續),轉換價格以剔除該部分債務后的凈資產值為據,同時約定債務方的回購期限及回購價。回購價有兩種確定方式,其一是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及機會成本基礎上確定,通常應以年利率表述;其二是訂明以到期日等額股權的凈資產價值作為回購價。
上述5種方式中,方式1適合于企業或項日運營情況良好,只是由于該企業或項目負債經營,利息負擔較重而影響經營效果,通過債轉股改善資產負債狀況和減輕利息負擔壓力后,輔以一定的資本運作就可以達到企業或項目上市的情況,其優點在于能夠以較好的企業形象上市,資本周轉的時間不長;方式3
適合于債轉股企業雖不具上市潛力的項目,但擁有期也上市企業。績優企業的股份或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債權置換債務方持有的第三方股權或債權,達到變現的目的;方式4、5較前3種方式則具靈活性,既可享受債權優先償還的權利,又可在債權確實無法及時兌現時,獲得股權的擔保,而且與前幾種方式增加股份相比,方式4、5并不增加企業股份總數,且大股東不會有失去控制權的危險。因此,具體到不同的公司,債轉股究竟使用哪種方式,應根據相關各方的目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相關背景來綜合考慮。
2、債轉股的流程
債轉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異,但一般會包括以下步驟:
1、達成債轉股意向;
2、獲取政府部門批準;
3、資產、債務評估
對債務的確定,美國RTC 在處理儲蓄與貸款協會不良債權問題時有二種方法:一種是將不良資產以市值轉讓,這種做法在操作上會很復雜和費時,但能正確反映債權的真實價值;一種是將銀行債權以面值轉讓,這種做法的好處在于可以不必對企業債務進行準確的評估,可以盡快把不良資產從銀行剝離出來,且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會受到影響,但這樣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擔保。
資產的價值確定也有兩神方式:賬面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在債轉股時確定企業資產應以公允價值為準,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具體價值標準的選擇。
4、債轉股比例確定
債轉股比例的確定關系到債權、債務雙方的切身利益,是債轉股操作中的關鍵環節。債轉股最簡單的方式是1:1轉股,假設評估的凈資產為A,擬轉股本的負債為B,則1:1轉股后債權人所占股份為:B÷(A+B)×100%,但1:1轉股并非絕對公平,而是需要債權、債務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可能是溢價轉股,也可能是折價轉股,而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與銀行貸款利率則是決定轉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則是簽訂債轉股協議及最后實施階段。
當企業債臺高筑的時候,債轉股便成為企業“起死回生”的一種重要措施。因為如果不進行債轉股,那債權人為討債有可能提出破產申請,而債轉股確有效的避免了企業走向破產,同時也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這一措施還可以企業職工權益受損,所以說當企業因為債而被逼入絕境時并不只有“死亡”這一種結果,還有可能絕處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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