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率(折算率為0什么時候恢復正常)
內容提要: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煤炭資源稅改革對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等作用顯著。但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煤炭混合銷售征稅價格不易確定、涉稅數據難以準確掌握以及洗選煤折算率” 一刀切” 等新問題。本文在對山東省煤炭資源稅改革運行情況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完善煤炭價格獲取機制、關注關聯交易、完善洗選煤折算率調整機制、繼續清理煤炭規費以及探索實行代征模式等政策管理方面的建議。
關鍵詞:煤炭 資源稅 煤炭價格 關聯交易 折算率 代征
我國煤炭資源稅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山東省煤炭資源稅稅率確定為4%.本文結合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山東省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初步效應,對煤炭資源稅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山東省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初步效應分析
(一)煤炭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
煤炭資源稅改革前,山東省對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其征稅對象為原煤,按照每噸3.6 元征收;改革后,山東省實行從價定率的征收方式,其征稅對象為原煤和洗選煤,按照銷售收入的4% 從價計征,同時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并入資源稅,取消“用電保證金”“炸藥管理費”“駐礦工作經費”三項向煤炭企業收取的規費。
(二)改革后煤炭資源稅費負擔總體下降,但企業稅費負擔有增有減
改革后山東省煤炭資源稅收入大幅度增加,但地方政府性收費大幅度減少,全省煤炭資源稅費收入與改革前相比總體下降。以2015 年為例,山東省煤炭資源稅收入16.8 億元,同比增收9.5 億元,增長131.3%;全省煤炭行業資源稅費負擔較改革前減少5.3億元,資源稅費負擔率由5.18%下降到3.94%,降幅達23.9%.
改革后山東省煤炭企業稅費負擔有增有減。煤炭資源稅費負擔(原從量計征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用電保證金、炸藥管理費、駐礦工作經費之和與銷售收入比值)上升的企業占25.9%,主要分布于濟南、煙臺等6 市,其煤炭資源稅收入占全省的6.1%;煤炭資源稅費負擔下降的企業占74.1%,主要分布于濟寧、棗莊等5市,其煤炭資源稅收入占全省的93.9%.
(三)煤炭企業稅費負擔變化的原因
1.稅率設計合理。按照支持煤炭企業減負、兼顧財政收入的思路,全省煤炭資源稅稅率確定為4%,洗選煤折算率為70%-90%.4%的煤炭資源稅稅率與改革前的“一稅兩費”負擔水平基本持平,加上洗選煤折算率抵減等因素,保障了煤炭企業資源稅費負擔總體下降。
2. 清費立稅與稅收優惠政策使部分煤炭企業稅費負擔明顯下降。此次改革,國家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加之基金、費用取消,均明顯利好相關企業。以山東裕隆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單家村煤礦為例,該礦符合衰竭期煤礦特征,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稅負明顯減輕。同時,煤炭資源稅改革前,每噸原煤需繳納資源稅、價格調節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改革后清費立稅并采用從價計征,既理順了稅費關系,又規范了政府行為,總體稅費負擔明顯下降,為煤炭企業走出困境、轉型升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資金保障。
二、煤炭資源稅改革以來出現的新問題
(一) 部分煤炭企業業務復雜,計稅價格難以準確核定
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后,許多煤炭企業存在關聯企業銷售價格調整、煤炭混合銷售征稅價格確定以及外購已稅原煤資源稅扣除等業務問題。這些業務相對比較復雜、人為因素較大,加之少數企業出于偷逃稅企圖故意混淆業務,對基層稅務管理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僅要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協調能力,而且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足夠的時間精力。特別是對關聯企業的稅收管理,是基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普遍感到棘手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不只是業務能力、時間精力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地方財政利益的分配與爭奪,單靠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難以左右局面、難以嚴格執法。而在煤炭企業中關聯企業業務數量和數額占比都比較大,在諸多因素的影響制約下,實際管理工作中很難保證關聯業務及時調整到位、計稅價格全面準確核定,容易出現部分企業運用稅收籌劃少繳稅甚至想方設法偷逃稅款的現象。
(二)煤炭信息獲取機制不健全,涉稅數據難以全面掌握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的關鍵是準確掌握煤炭企業的產量、銷量和價格。但在現有條件下,政府主導的信息交換平臺尚未完全發揮效能,稅務部門因稅收征管所需的煤炭信息數量獲取不多、分析利用價值不大,很多情況下只能靠稅務人員主動到煤炭管理、統計、電力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信息交換長效機制難以建立,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難以全面掌握,稅務部門難以對稅源實現精準管理。目前,稅務機關對煤炭資源稅的日常監管主要靠“發票”和“自主申報”,難以實現對煤炭產量、銷量和價格的精細化管理,導致企業出現少報、漏報、虛報及誤報等問題,形成了稅收流失風險。
(三)洗選煤折算率“一刀切”的管理方式缺乏公允, 不夠合理
目前,山東省各市( 地) 洗選煤的折算率由市(地)財稅部門共同測算,確定一個固定比率。而從兩年來的運行實踐看,洗選煤長期確定一個固定比率難以真實、客觀地反映不同企業或一個企業不同時期的實際狀況,以此折算率為依據征稅也就不能體現煤炭資源稅改革促進公平的基本原則。因為折算率的確定取決于洗選煤的成本、費用和利潤等因素,而不同煤炭企業洗選煤的上述因素差別較大,就是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在不同時期、不同客戶要求的情況下也有較大差別。因此,目前各市(地)實施的洗選煤折算率一個固定比率、“一刀切”的做法,使許多企業洗選煤折算率并不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在實際工作中還發現,少數煤炭企業利用這一政策規定,對原煤進行簡單低成本的洗選后,便按照洗選煤折算率的標準申報納稅,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煤炭企業偷逃稅款。
三、完善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建議
(一) 充分依托煤炭期貨交易平臺和政府信息平臺,完善煤炭價格獲取機制
應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主動加強與政府信息平臺管理部門和煤炭交易管理部門的溝通,進一步提升完善相關平臺功能,擴大信息采集,增強信息利用,重點是充分運用政府信息平臺,拓寬信息獲取渠道,拓展信息獲取數量,提高信息獲取質量,建立信息獲取的長效機制,同時建立專業團隊、提高涉稅信息分析利用的能力和效率,形成具有方向性、規律性、指導性的意見措施或管理監控重點。
尤其是要實現各級資源主管部門按月(季)將煤炭資源開采利用情況、開采企業戶數等情況向稅務機關傳遞,為稅務部門管理提供支持與服務。與此同時,稅務部門要充分依托煤炭期貨交易平臺及時獲取煤炭價格,積極完善煤炭資源稅與煤炭價格比對機制,為稅收征管、政策完善提供重要基礎數據資料。
(二)關注企業關聯交易,強化稅源監控體系
加大對煤炭企業關聯交易的核查管理力度,逐一落實對煤炭企業關聯交易的申報備案工作,掌握煤炭企業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對計稅價格的影響。對于其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銷售收入的,應及時進行調整,以確保關聯企業間購銷資源稅計稅價格客觀公允、稅收環境公平公正。
(三) 完善洗選煤折算率調整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針對洗選煤折算率“一刀切”的管理弊端,財政稅務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洗選煤折算率調整機制,確保稅收征管符合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我們認為,折算率測算調整宜以一年為周期,如一年內企業洗選煤的折算率變動幅度超過10%,則應重新測算折算率,確保洗選煤折算率科學合理。對此,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可簡政放權,改由市級財政稅務部門在對本地區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規定對企業洗選煤折算率進行靈活調整,實行更加科學合理的動態管理制度。
(四)繼續清理煤炭規費,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以來,各地雖然借煤炭資源稅改革契機清理了多項規費,但從調研的情況看,一些煤炭企業仍然存在繳納規費的問題,有的地方甚至繳納多項規費。這些規費雖然是各級政府或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設立的,但給企業造成了較大生產經營負擔。從這方面看,清費立稅工作仍有推進空間。當前,在調結構、降能耗的大環境下,部分煤炭企業為維持基本的生產經營,不斷壓縮人員開支,職工薪酬同比下降普遍超過30%,有的企業欠薪較多,職工人心不穩,效益仍在下滑。因此,應進一步加大煤炭企業規費清理力度,以有效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
(五) 實行國稅部門代征和監管,提高煤炭資源稅征管效率
在煤炭銷售環節,企業生產的原煤如果沒有增值稅發票就基本不能流通。基于此,地稅部門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公共平臺,加大煤炭生產環節的源頭管理,深度依托國地稅合作平臺,建立增值稅與資源稅聯合征收的模式,在企業繳納增值稅的同時由國稅部門代征資源稅,確保企業在銷售環節足額繳納資源稅。而在收購環節,根據現行資源稅制度,收購未稅礦產品的,要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的資源稅。據此,無論煤炭企業已稅還是未稅,都可由國稅部門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形成對煤炭資源稅完整的稅收征管鏈條。如企業已稅,可核實、比對,看是否有問題;若無問題,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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