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意外險(建工意外險案例)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正后的安全生產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該決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責險從此成為法定保險,進一步強化了安責險的安全服務保障作用,也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推行安責險的堅定決心。
同時,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還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制性+嚴處罰”,勢必會推動安責險制度加速落地。對企業而言,借助安責險實現風險轉移及風險管控升級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安責險具體怎么發揮作用?配套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能否落地是關鍵!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稱“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安責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商業保險,是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市場快速發展的全新險種。與此同時,《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也發布規定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列入安全費用列支。國家政策層面推動和市場經濟推廣并行的方式,使得安責險發展應用步入快速道。

成本分析
安全費用列支&保費稅前扣除
根據我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可以在安全費用列支。同時,部分區域政府也相繼發文明確:將建筑工程安責險保費應列入工程造價,由參保企業列支。
如2022年3月7日,山東省發布《關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領域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明確:在全省范圍內依法實施安責險,將建筑工程安責險保費應列入工程造價,由參保企業列支,不得轉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這意味著,施工企業的保費成本可以直接計入工程造價成本,避免企業單獨購買,有效減少企業的成本支出。對比之下,工傷保險、團體意外險則并無明確規定,可以將相應投保費用納入安全費中列支。
依據我國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提出: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安責險滿足了企業在用工風險上的第一需求,所以安責險保費可增值稅抵扣,可稅前列支。舉例如企業購買安責險100元,增值稅抵扣6元,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需再多交所得稅,企業實際支出94元。如購買屬于集體福利的團體意外險,同樣支出100元,增值稅不能抵扣,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即計入應納稅額多征25%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實際支出125元。同樣表面上花了100元,實際承擔的成本支出相差31元。因此安責險保費可稅前列支,對于減少企業成本支出方面來說具有重大意義。

安責險與建工意外險、雇主責任險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安責險的保險保障作用無法完全替代建工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 如安責險僅賠付安全事故,其他情形不賠付;而建工意外險、雇主責任險則可以對非安全事故的風險情形進行賠付,及時為相應人員、家屬及企業提供保險保障。
安責險在安全生產保障領域,具有優于建工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的保險保障作用,如保障范圍不僅包括員工的醫療費用、傷殘傷亡賠償,還包括第三者人身傷亡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以及事故應急救援和法律等相關費用。
因此,建工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可以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附加險種,對員工和企業提供更全面的風險保障。
深圳加大力度全面推行安責險
為認真貫徹國家和廣東省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決策部署,健全我區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機制,強化事故預防,提高企業風險抵御能力,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現就我區實施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建施安責險”)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負責建筑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以“統一險種、統一條款、統一保障范圍、統一賠償標準”的原則投保建施安責險,且在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前完成投保。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協商制定事故預防服務方案,每季度定期為其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同時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平臺,將建施安責險投保、理賠、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等數據進行上傳,形成的數據信息按季度推送以供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