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禁言反思)
禁反言是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行為時,應對自己以言詞做出的各種表示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
訴訟中的禁反言,是指禁止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即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必須前后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不應允許其做出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
禁反言作為否定性承認,在英美法上又稱之為積極抗辯,承認又否定的抗辯。否定性的承認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但又提出新的事實主張。
擴展資料:
禁反言的主體要件:
適用禁反言原則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為當事人或者有權代其為意思表示的代理人。禁反言原則實際上是處分原則的延伸。
在民事訴訟中,只有當事人才享有處分權,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也可代當事人行使一定的處分權,此外的其他人,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只有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義務,沒有任何處分權利,對這些人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對其前后矛盾的言行,應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
1、形式要件或行為方式要件
根據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法定訴訟行為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具體包括:
⑴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
⑵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
⑶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
⑷在《海事調查表中》的陳述和舉證.
上述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訴訟行為的樣態一般表現為作為,而且其意思表示須明確,不能模模糊糊、模棱兩可,“不知道”、“記不清了”等都不能視作當事人做出了上述訴訟行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
⑴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可以適用禁反言原則;
⑵當事人在場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表示的,該代理人的承認同樣應當遵循禁反言原則。
2、結果要件
禁止反言的法理意味著,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從事對方所預期的一定行為時,實際上實施的卻是完全違背對方預期的行為,這種行為就被視為違反信義原則的背信行為而予以禁止。
禁反言原則針對的是禁反言方做出的對己不利的行為。從對方當事人的角度講,其對禁反言方的言行擁有信賴利益,如不禁止禁反言方做出前后矛盾的行為,則其信賴利益將因此遭到損害。
3、時間要件或程序要件
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行為必須在法定程序中做出,一般情況下,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行為應在訴訟中做出,訴訟外的行為不能視為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或者實體權利的有效處分,因而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