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管信息追溯平臺(遼寧動物衛生追述平臺)
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
動物防疫信息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例》,本省對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實行風險評估制度。為切實保障省外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無疫安全,強化省際間動物防疫聯防聯控機制,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加工販賣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通告》、《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疫病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對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開展動物防疫信息備案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外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動物養殖、動物屠宰加工、動物產品加工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供遼企業)擬向遼寧省輸入的經檢疫合格的乳用和種用的豬、牛、羊、禽等動物、動物產品(動物性食品原料經過深加工生產的產品及復合肉除外)。
第三條 依照本辦法向我省申請動物防疫信息備案的企業應當是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檢疫監管的飼養場、屠宰加工企業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屠宰加工進口動物、進口動物產品的生產企業不予接受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管理。
第五條 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所在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備案申請,通過縣(區)級、地市級、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逐級審核,并經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我所發函推薦,經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審核合格后予以備案。
第二章 動物防疫信息備案
第六條 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所屬企業類型填寫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并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供備案材料。
第七條 擬向遼寧省輸入動物的生產企業,應當由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四)現行的各項動物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等動物防疫制度(加蓋企業公章);
(五)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推薦函。
第八條 擬向遼寧省輸入動物產品的屠宰加工企業,應由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產品);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四)定點屠宰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如不具備,需由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說明材料,并加蓋公章);
(五)企業現行的各項動物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等動物防疫制度(加蓋企業公章);
(六)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推薦函。
第九條 擬向遼寧省輸入動物產品的動物產品加工企業,應當由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產品);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現行的各項動物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加蓋企業公章);
(四)企業與為其供應原料的生產企業之間的供應協議(或其它能證明二者之間合作關系的書面材料);
(五)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推薦函。
第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的子公司向遼寧省輸入動物或動物產品應以子公司名義向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提供相應的備案材料。
第十一條 種禽飼養與孵化一體化的種禽飼養場向遼寧省輸入種雛應以種禽飼養場的名義按照第七條的要求向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提供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獨立的孵化場除應按照第七條(第二款除外)的要求提供備案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為其供應種蛋的種禽飼養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二)為其供應種蛋的種禽飼養場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孵化場與種禽飼養場簽訂的供應協議。
第十三條 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自收到推薦備案材料之日(以收到郵件的郵戳日期為準)起1個月內對材料進行核定,并在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網上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未通過核定的,由我所向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復函反饋意見。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復函15日內將備案補充材料發至我所,逾期將需重新啟動供遼企業備案程序。
第十五條 已審核通過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的,應當通過當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我所提出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已在本省進行動物防疫信息備案的企業,應按照《遼寧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檢疫申報,并同時提供疫病風險評估所需材料,到達我省后按要求進行檢疫分銷換證。
第十七條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備案的動物或動物產品種類向我省輸入相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并應通過備案材料中填寫的指定通道檢查站進入我省。
第十八條 未在本省進行動物防疫信息備案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疫病風險評估委員會不予進行疫病風險評估;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不予受理檢疫申報,對相關動物、動物產品到達輸入地后不予實施無疫區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并按照《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對入省動物產品查證驗物時,將通過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管信息追溯平臺查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備案與評估情況,對未進行備案與評估的企業進行勸返。
第二十條 本省將定期組織對省外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生產企業的動物防疫條件和動物防疫活動進行現場評估核查。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備案資格:
(一)向本省輸入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
(二)原產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建議取消的;
(三)自行申請終止動物、動物產品供遼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和遼寧省有關動物防疫管理規定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及相關表格請登錄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網()查看或下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 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如需調整的另行發布,《供遼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