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安置什么意思(異地安置意思是什么)
異地安置政策解讀
一、哪些人員可以申請辦理異地安置登記備案手續?
答:(1)異地安置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
(2)常駐異地工作人員
(3)外出農民工、外來就業創業人員
二、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異地安置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提供戶籍證明、居住證、居住證辦理回執單或其他異地居住證明材料之一的,給予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實行承諾備案制。對不能提供上述異地長期居住材料的,參保人員可書面承諾異地居住一定期限(原則上不低于6個月)的納入備案范圍。
常駐異地工作人員:提供異地工作證明。
外出農民工、外來就業創業人員:通過勞務輸出機構等有關單位組織的勞務輸出,由單位提供外出務工人員花名冊;個人自行外出務工的,由個人提供務工地戶籍管理部門核發的居住證或與務工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勞務)合同或務工地工商部門核發的個體經營營業執照。
三、異地安置備案流程是什么?
答: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出示參保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原件(跨省異地就醫需進行社保卡鑒權)和異地就醫備案需要的任一材料,填寫《濰坊市參保人員異地居住就醫備案表》(一式兩份),不能提供相關備案材料的填寫《濰坊市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備案承諾書》,備案于通過后的次日生效。
異地就醫備案全面取消審批蓋章,簡化辦理手續,減少辦理環節,提供窗口備案服務渠道。
外出農民工、外來就業創業人員(以下簡稱“兩類人員”)異地就醫備案通過 “三個一批”(簡化備案納入一批、補充證明納入一批、便捷服務幫助一批)解決落實,確保兩類人員異地就醫無障礙,實現兩類人員異地就醫備案全覆蓋。
四、參保人員申請異地安置后,是否允許變更?
答: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安置后,原則上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五、參保人員申請異地安置后,慢性病是否可以申請異地醫療機構?
答:辦理了異地安置人員,患規定的門診特殊慢性病,經審核合格后發放《門診特殊慢性病就醫備案表》的,應指定居住地轄區內符合條件的1家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特殊慢性病就醫醫院,發生的該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患者先墊付,持相關材料回參保地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