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融貸款公司合法嗎(融資貸款犯法嗎)

【摘要】近幾年,現金貸是各大小金融平臺、甚至日常消費app都會推出的產品。現金貸也經歷了初期的暴力生長時期,未來將會往從嚴、可持續性方向發展。本文主要講述什么是助貸、助貸模式以及相關法律風險。
一、助貸定義
近期,對于現金貸的各種聲音此消彼長、不絕于耳,或猛烈抨擊,或建言獻策,或警示觀望,不管現金貸未來政策走向以及這塊蛋糕是否還足夠誘人,大多數業內人示都已持理性態度來看待這個市場,現金貸的暴力時代已一去不返,未來現金貸企業應加強自身修為,向著更加可持續性的方向發展。
據一些機構統計,在現金貸的從業機構中,助貸機構占比很大,半壁江山亦不為過。所謂助貸,即該類機構并不直接發放貸款,而是為借款人撮合匹配資金方,以實現資金的融通。業內尚沒有對助貸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引用第三方的定義:“助貸業務是指助貸機構利用自身掌握的獲客、風控及貸后管理優勢,向資金方(包括網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銀行、信托等)推薦借款人,并獲取相關服務費的業務”。
基于助貸機構的特殊優勢以及助貸機構對資金方債權的回購約定,沒有場景的資金方更有意愿提供借貸資金,與借款人自己去傳統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相比,通過助貸機構可以縮短申請時間、提高通過率、快速獲取貸款。
二、助貸優勢
助貸機構的優勢包括但又不限于以下情形,或者是具有某一單一優勢,或是幾種優勢的結合:
1.場景優勢:助貸機構服務于某一細分領域,可通過特定場景獲得相當數量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如電商平臺通過內部流量轉化出的優質借款人;
2.獲客優勢:助貸機構雖沒有特定場景,但基于對其獲客平臺的互聯網營銷,助貸機構能夠有效獲得有借貸需求的借款人,如點融網的獲客平臺用錢寶。
3.技術優勢:助貸機構往往是金融科技公司,通過大數據風控管理等技術手段可以有效識別借款人信用等級,建立黑白名單,以降低放貸風險,如快牛金科。
4.貸后管理優勢:助貸機構基于其場景優勢,通過其關聯機構或合作機構可以有效實現貸后催收,解決了資金方的貸后管理之憂,如攜程小貸。
三、助貸模式
作為交易居間撮合方,助貸機構與資金提供方的合作模式粗略劃分一般有以下幾種,目前以半緊密型、管理型合作模式居多:
1.松散型合作模式:助貸機構僅向資金方提供借款人信息,資金方自行進行風控審核、放款以及貸后管理,助貸機構不承擔放貸風險;
2.半緊密型合作模式:助貸機構不僅向資金方推介借款人還對借款人進行風控審核,同時,資金方也對借款人進行資信復核,該類助貸機構與資金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擔資金損失風險;
3.管理型合作模式:即資金方僅提供資金獲得固定收益,風控審核、貸后管理、資金損失風險等均由助貸機構負責,該模式下,助貸機構往往需要在資金方自有賬戶存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確保助貸機構可以及時承擔借款逾期風險。資金方根據保證金數額決定放貸頭寸。
4.債權轉讓模式,即助貸機構自身或其關聯方先行向借款人放款,再將其持有的對借款人的債權轉讓給資金方。
以上模式當然不能窮盡市場中存在的合作模式,鑒于花樣繁多此處不一一列舉。傳統大型金融機構對助貸模式并不十分感興趣,助貸機構往往選擇城商行、民營銀行、信托、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實踐中,由于金融機構受制于銀監會的強監管,并不能持續穩定地提供資金,因而,助貸機構同時還會與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P2P等類金融機構合作。當借款人向助貸機構發出借款需求申請時,助貸機構會根據資方的資金充裕度、放款速度等因素實時匹配合適的資金方。
除了上述資金方外,一些助貸機構還會選擇自然人或資管公司作為合作的資金方,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具有放貸資質,而自然人或資管公司并沒有放貸資質,其以自有資金進行放貸的性質應如何界定。
1.資金方是自然人的助貸模式性質界定
如果助貸機構將借款人推薦給自然人,由自然人進行放貸,那么該模式從形式上來看應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助貸機構是借款人與自然人出借人的居間撮合方。然而,事實情況是,在該交易結構中,借款人與助貸機構簽署《委托借款協議》,自然人出借人與助貸機構簽署《委托投資/出借協議》,借款人與自然人出借人之間并沒有簽署《借款協議》。資金的流向為自然人出借人將出借款項支付至助貸機構賬戶,助貸機構再將款項劃轉至借款人賬戶,借款人還款時亦將應還款項支付至助貸機構的賬戶,再由助貸機構償還至自然人出借人賬戶中,自然人出借人的出借款項并沒有直接劃付至借款人的賬戶。出借人不知曉出借資金去向,也不承擔資金出借風險(資金出借風險通常由助貸機構承擔)。該種情形下,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屬于民間借貸還值得商榷。
在此模式中,借款人通過互聯網平臺注冊、實名認證并申請借款,自然人出借人并不通過互聯網平臺注冊、實名認證以及放貸,該類互聯網平臺往往只有借款端口而沒有投資端口。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第十一條: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顯然,該助貸機構亦不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筆者認為在該模式中,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貸金額不能一一對應,且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并不簽署《借款協議》,助貸機構從中歸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資金,已經失去了借貸撮合的本質,按照“穿透監管”的要求,該類助貸機構涉嫌非法吸收資金,未取得許可違規放貸,應予以重點監管。
2.資金方是資管公司的助貸模式性質界定
如果助貸機構將借款人推薦給資管公司,由資管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放貸,由于資管公司不具有放貸資質,該模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資管公司未經批準以自有資金放貸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
四、法律風險
在助貸機構與資金方的交易結構中,除了前述問題外,還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過橋資金
由于借款人借款需求的緊急性與資金方審批放款的滯后性相矛盾,資金方往往并不能及時向借款人提供資金,為了實現良好的客戶體驗,助貸機構會通過過橋資金彌補借貸時間差問題。具體而言,借款人申請借款時,一旦借款申請審核通過,借款人希望立即到賬,而資金方往往需要T+N日才能放款,尤其傳統金融機構的放款速度更慢,這時助貸機構會選擇與其他機構合作通過過橋資金先行向借款人放款,待資金方的款項放出后,再將資金方的款項償還給合作機構。
選擇什么樣的資金方提供過橋資金以及交易結構的設計都會影響到助貸模式的合規與否。如過橋資金由助貸機構或其未取得放貸資質的關聯方提供,則涉嫌未取得許可違規放貸,具體請參考上文所述;如過橋資金由小額貸款公司(非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則涉嫌小額貸款公司突破地域限制放貸。
2.資金池
由于資金方的技術或系統限制,資金方難以與借款人直接對接,通常情況下,資金方的放貸資金會批量劃付至助貸機構的賬戶,助貸機構再分別劃付至借款人的賬戶。在該資金劃轉模式下,會出現借款人提前還款或取消借款的情形,為了保持資金方良好體驗,助貸機構并不會將借款人提前還款及取消借款的相應資金退還至資金方,而是留存在助貸機構的賬戶中待借款到期時再劃付至資金方,助貸機構的賬戶中會有資金沉淀形成資金池。
按照監管部門對P2P的監管口徑,資金池屬于被禁止情形之一,不排除未來監管出文要求助貸機構整改交易結構,杜絕出現資金池。
3.債權轉讓模式
上文提到了助貸模式中的債權轉讓模式,該模式下,助貸機構通過未取得放貸資質的關聯方先行放款,關聯方放款后再在P2P平臺上進行債權轉讓,以實現自有資金的回籠。
該模式存在兩點合規性問題,一是“先行放款”行為涉嫌未取得經營資質違規放貸;二是P2P平臺上“債權轉讓”模式涉嫌違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禁止性規定: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以及第十七條借款余額上限的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4.助貸機構服務費用
助貸機構應該怎樣收取服務費以及收取多少服務費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予以限制,實踐中,一些助貸機構通過各種名目向借款人收取費用以覆蓋其壞賬成本、實現獲利(助貸機構對資金方承擔債權回購義務,放貸風險最終由助貸機構承擔);而且助貸機構對接的資金成本一般也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助貸機構的服務費與資金利率之和極易超過年化36%,甚至一些機構達到年化300%。
坊間對于現金貸高利率的爭議不絕于耳,也經常流傳出監管部門要下發文件規范現金貸行業,前不久網上流傳上海市黃浦區金融辦召集轄內現金貸平臺開會,要求借款人的綜合成本不得超過36%,后該傳言被證實為誤傳。目前爭議的焦點在于,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服務費和利率之和)不得超過36%還是僅僅借款利率不得超過36%。筆者認為,服務費和利率歸屬于不同的主體,如果合并計算并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現金貸的借款屬于小額短期,助貸機構對該類借款人的風控、管理成本并不會因為小額短期而減少,服務費用與小額本金之比卻顯得很高,如果一刀切要求借款人的借款成本不超過36%,似乎違背商業邏輯。但是不管未來監管態勢怎樣,可以肯定的是,助貸機構收取的服務費應明確有依據,變相通過收取服務費的方式覆蓋風控薄弱的做法遲早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規制。
此外,一些助貸機構向借款人提前收取服務費,借款人實際可以使用的資金少于借款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也就是說,利息的預先收取違反“砍頭息”禁令,那么服務費的預先收取是否也會違反監管要求。根據《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與整改工作指引表》第五條133項:從借款人的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或其他各種費用屬于計息、收費不合理。盡管該規定是針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行業,但是筆者認為,監管邏輯始終是一致的,助貸機構的服務費用也不應預先扣除或收取。
5.貸后催收
貸后催收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監管部門接到的此類投訴舉報也是最多的,這讓監管部門頗為頭疼。貸后催收的尺度和合理性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雖然深圳金融辦于2017年5月4日發布了《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催收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但是該規定并沒有落地。怎樣才算是合理合法催收,有一些界限,但是不夠明晰。
由于助貸行業沒有準入機制,不乏一些助貸機構委托一些不合規的催收機構進行暴力催收,如騷擾借款人家屬、使用侮辱性字眼、泄露借款人信息甚至暴力相向,在社會上造成了及其惡劣的影響。關于貸后催收的分析性文章較多,在此不贅述。筆者相信,催收行業的嚴監管遲早會到來。
五、總結
助貸機構作為借貸撮合方,不需要相應資質,僅需借助通道便可完成金融行為;從事借貸撮合業務,但是又不受P2P相關規定的約束。便利的生存條件使得助貸機構如雨后春筍繁衍,如剛剛在美上市的趣店,其60%的放貸資金亦來源于外部資金方的合作。
目前助貸領域的風險已經暴露,質疑的聲音也是此起彼伏,必然推動監管部門的監管動作,助貸機構應審視其自身業務,梳理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及時整改,避免監管政策落地時的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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