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典當行(成都典當行電話)
1、拆當:典當行營業員根據估當結果和當戶協商,按一定比例折扣確定典當金額的行為。
2、承當人:即“典當行”,以收取當戶所交的一定標的作擔保而發放相應當金的人。
3、承典人:即承受典當物品的典當機構,同“典當行”。
4、抽當:又稱“抽贖”,指典當期限屆滿,當戶不能全額償還全部當金,耳飾通過償還部分當金,相應贖回部分典當物品的方式,這種部分贖當的方式應注意兩點:一是當戶所質押當物必須是可分的或者是由幾個當物組成的。二是典當行對剩下當戶必須進行當物重估,并根據新的估價重新簽訂當票或典當合同。

5、出當人:見“當戶”。
6、出質人:相對于質權人而言,見“當戶”。
7、貸款人:即現代對發放資金以收取利息者的通稱,在典當關系中就是典當行,見“典當行”。
8、擔保物:見“當物”。
9、當本:見“當金”。

10、當出:舊時典當行業術語,即發放當金,指典當行營業員根據當票實付金額向當戶支付當金的行為,又稱“放當”。
11、當抵當:見“頂當”。
12、當戶:指將一定的標的交至典當行作質押而換取相應當金的人,也稱交當人、出當人、出質人或借款人。當戶可以是居民個人,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
13、當價:見“當金”。
14、當金:又稱典金、當價、當本。指交當人將當物質押給典當行后,典當行依據當物的實際估價折扣一定比例支付給交當人一定金額的款項,在典當合同中支付當金是典當行的義務。
15、當票:指典當行和當戶因典當行為發生相互之間簽訂的借貸契約,它是確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主要依據。當票是格式合同,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簽書面合同。
16、當品:舊時對典當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稱,見“當物”。
17、當鋪:見“典當行”。
18、當期:即典當期限,指收當人(典當行)與交當人(當戶)在當票或典當合同中約定交當人付清當金,支付當息費用、贖回當物的時間。
19、當物:指在當戶和典當行雙方借貸行為中作為債權債務關系擔保的標的物,也稱當品、押物、押貨、押品、押頭、典當標的,俗稱擔保物。動產或者財產權利,其所有權歸當戶,占有權歸典當行,房地產作為當物,占有、使用權仍歸當戶。
20、抵押權人:即享有抵押物品權利的典當機構,是在辦理抵押典當時對典當行的稱呼,見“典當行”。
21、抵押物:即用作抵押的物品,一般指不動產,其所有權歸當戶,他項權利歸典當行。
22、典當標的:見“當物”。
23、典當行:指以收取當戶所交的一定的標的作擔保而發放相應當金的人,也稱收當人、承當人或質權人,俗稱貸款人、當鋪。典當行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
24、典當費率:指當戶每月交給典當行的所有費用占當金的比例,包括典當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率。
25、典當利率:指收當人(典當行)支付交當人(當戶)當金后,按該當金的數額向當戶計收利息的利息率。一般以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標準。
26、典當綜合費:指典當行對當戶的當物,進行妥善保管而發生的保管費用、服務費用、保險費用等費用的綜合。
27、典當綜合費率:總費率與當今的比例就是綜合費率。
28、典金:見“當金”。
29、典買:即承典人支付典金占有出典人財產的行為。承典人有權在雙方約定的典期內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典當屆滿,承典人返還財產,收回典金。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購買。是“典賣”的對稱。
30、典賣:即出典人收取典金向承典人轉移自己財產的行為。出典人在雙方約定的典期內,不再享有該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典期屆滿,出典人返還典金,贖回原物。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出賣。是“典買”的對稱。
31、頂當:又稱抵當,指當戶與典當行協商,用一種新當物替換出原來在押的舊當物的行為。俗稱“當抵當”。若新當價值小于原當價值,由當戶補足;若新當價值大于原當價值,則要典當行補差給當戶。
32、發當:舊時典當習語。指當鋪向贖當人返還當物的行為。
33、放當:見“當出”。
34、估當:典當行營業員根據商品市場行情,對當物現行價格進行評估的行為。
35、管當:又叫“存當”,典當行營業員憑當票保管聯收妥當物,當面簽封,將當物存放到庫房進行保管的行為。
36、交當:指當戶執合法有效證件及當物所有權證明將當物交付給典當行營業員的行為。
37、交當人:相對于收當人而言,見“當戶”。
38、借款人:相對于貸款人而言,見“當戶”。
39、絕當:見“死當”。

40、收當:指典當行在典當過程中向當戶收取當物用于債權擔保的行為。
41、收當人:指以一定當物為條件并按相應估價進行放款的典當機構,見“典當行”。
42、受質人:即接受質押物品權利的典當行,是在辦理質押當時對典當行的稱呼,見“典當行”。
43、贖當:指當戶在一定的典當期限內向典當行清償當金本息換回原當物的行為。
44、死當:這是指當戶在一定的典當期限屆滿5日后,即不續當也不贖當的行為。
45、寫當:填寫當票的簡稱,舊時行業術語稱“寫票”,即根據與當戶協商確定當金額數額以及明確當期、費率等事項后,由營業員填寫當票,簽訂借貸契約的行為。
46、續當:指典當期限屆滿時,當戶不能償還本金,經雙方同意仍以原當物繼續續當,續簽當票或合同的行為。俗稱“展期”續當標志著典當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延續。
47、押貨:舊時對典當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稱,見“當物”。
48、押品:舊時對典當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稱,見“當物”。
49、押物:舊時對典當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稱,見“當物”。
50、押頭:舊時對典當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稱,見“當物”。
51、驗當:由典當行營業員查驗當戶及當物有關情況的行為。
52、質權人:即享有典當物品權利的典當機構,是對典當行的另一種稱呼,見“典當行”。
53、質押物:即“質物”,一般指動產,其所有權歸當戶,占有權歸典當行。典當行,當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