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可以貸款嗎(監事可以用公司名義貸款)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什么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一、法律規定及犯罪構成
(一)刑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自然人和單位均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具體而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犯罪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罪主體只包含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上述人員之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主觀方面
行為人在發放貸款時,對于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是故意為之。但是對于對于發生“造成重大損失”的后果則屬于過失。
3.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而言就是侵害了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追訴標準
本罪屬于情節犯,即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即構成本罪,根據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
從造成損失的犯罪構成來看,本罪又屬于結果犯,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
三、“關系人”的認定
本罪中的“關系人”不是泛指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有親屬、朋友或者或作關系的人員,而是一個法定的概念。
依照《商業銀行法》第40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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